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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银保监分局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_能源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1-12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1-12
    • 发文字号:威自然资字〔2021〕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银保监分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自然资字〔2021〕4号


    各区市、开发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现将《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银保监分局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19〕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山东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准确把握自然资源工作新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要求。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发展目标、政策导向、制定规划。矿山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抓好矿山设计、建设、采矿、选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闭坑等关键环节绿色矿山建设的落实。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形成绿色发展。

    环保优先、防治结合。在生态环境脆弱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内一律不准新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现有矿业权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退出。在开采过程中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预防和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

    落实标准、政策激励。坚持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优势企业制定领跑标准。发挥政府激励导向作用,严格落实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制定出台的支持激励政策及绿色矿山发展产业政策。环保优先、防治结合。

    科技创新、示范引领。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绿色矿业持续发展。积极推进采、选、冶新工艺,加强共伴生矿产的勘查、开采和综合回收利用。及时总结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发挥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的引领和标杆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矿业产业结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优扶劣汰、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化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市场化方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重组;全面关停整改不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的矿山企业,调整优化矿业开发结构和布局。

    (二)优化矿山布局。落实规划分区管理,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相协调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合理原则以及山东省、威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矿业开发基本格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矿产后续加工产业为依托,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形成具有地方经济特色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

    (三)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现有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通过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的环境保护水平,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一是自主建设、对标自评。二是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三是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加快推进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力度,力争到2023年底前,我市大、中、小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50%、50%、40%;到2025年底前,我市大、中、小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70%,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四)做好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全市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压占和损毁的土地。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制,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严格闭坑矿山的审查与管理,停采或关闭的矿山、采坑,必须遵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有关规定,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和复垦工作。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加大矿产资源审批支持力度。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财政资金应向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倾斜,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资金,发挥资金的聚集作用,推动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矿区环境改善,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一是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四)落实绿色金融支持政策。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三是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局长为副总召集人,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银保监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工作。各单位明确一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的工作联络。各有关区、市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按照“应建必建,能建必建”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绿色矿山建设计划。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二)落实任务、扎实推进。一是分解目标,全面推进。各区、市按照威海市绿色矿山建设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年初安排任务、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估总结。新建矿山采矿权出让合同要约定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和违约责任,力争矿山企业投产一个,绿色矿山建成一个。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合同追究采矿权人违约责任。对不按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停止受理新的资源审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二是社会监督,失信惩戒。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逐级上报,从名录中除名并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

    (三)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大力培养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发展领域的专家型人才,支持绿色矿山一线优秀科技人才入选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支持绿色矿山建设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研究,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发力度。鼓励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培育第三方评估人员和机构。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和展板等媒介,深入基层、深入乡村、深入矿山企业一线,加大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深远意义和重要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营造示范区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互通的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建立考核、督查、反馈、问责机制,对推进不力、推诿拖拉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矿山,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各有关区、市每年年底前将本地的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情况、成效以及建设绿色矿山中遇到的重要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年度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绿色矿山建设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工作方案自2021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