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库 > 【文件库】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0-0010002
  • 成文日期:2020-03-16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3-16
  • 发文字号:威政字〔2020〕1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0-03-1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5-03-16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政字〔2020〕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要求,加快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进一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机制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以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下同)为主体,建立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评价范围。全市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

(三)评价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税收增幅、销售收入增幅、研发经费投入增幅等8项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以单位用地税收为主要指标。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在社会贡献、技术创新、行业排名、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增设指标,并可设立加分或扣分项。同时,可对初创期企业、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等情况作出特殊规定。

(四)企业分类。各区市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2个口径,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原则上A类企业比例不超过20%,D类企业比例不低于5%。每年度进行一次企业综合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企业分类。

(五)数据采集。各区市要扎实做好企业填报、部门核实、企业确认等数据采集各环节工作,强化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部门涉企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供电、热电、燃气等部门、单位数据信息共享应用,加强数据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市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业务指导,对区市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中涉及到本部门、本系统相关数据,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

(六)评价程序。各区市根据采集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企业评价和分类结果的审核、公示、公布和纠错机制,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发展状况。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区市核准后,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二、实行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

(一)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供电等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对接,指导区市实施用电、用水、用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各区市在制定、落实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政策准入规定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合理控制C、D类企业新增工业用地。

(三)实施差别化排放政策。各区市结合实际并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严格执行和完善污染物指标量化管理制度等政策,对A类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给予优先支持,对B类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给予支持,对C、D类企业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实施差别化产能利用政策。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对接,指导区市实施差异化的错峰生产、有序用电、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

(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贷款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与综合评价结果挂钩联动机制,各级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向符合条件的A、B类企业倾斜。

三、推动企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

(一)设立新增项目评价标准。各区市要探索建立本区域工业新增项目的评价标准,根据分行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分行业确定新增项目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等基准指标,作为项目落地的重要参考条件,把好项目入口关。

(二)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对接,支持区市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思路,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深入推行“零增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加快实施更大范围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联合提出标准要求,企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即可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达到承诺要求的投入使用,未达到的不得交付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推进“标准地”改革。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支持区市探索推行“标准地”制度。各区市在完成亩产效益评价的基础上,分区域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具体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企业竞得土地后,由区市与其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律文件,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予以验收。

(四)促进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指导有条件的区市积极争取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试点,推进土地使用权、用能权等资源要素的市场化交易。

(五)推动行政监管行为规范化。各区市要全面施行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对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产出低的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加强涉企行政执法计划管理,原则上不开展未列入计划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

四、改革进度总体部署

(一)2020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荣成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纳入评价范围;其他区市初步建成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完成对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评价,试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二)2020年12月底前。荣成市基本完成对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的全覆盖;其他区市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纳入评价范围;市级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实现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

(三)2021年6月底前。所有区市完成对全部工业企业的分类综合评价,资源要素配置、精准指导服务、产业政策引导机制基本完善;探索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项评价工作。

五、 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评价改革工作专班推进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牵头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区市要把评价改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本实施意见配套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具有突破性的重要改革事项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形成赋予区市的政策清单。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政策和先进典型的解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

(二)强化分析诊断。加强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对C、D类企业按一企业一方案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企业提质增效。鼓励依托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加强对细分行业评价数据的诊断分析,提出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对策措施。

(三)强化激励考核。将评价改革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调度和通报改革推进情况,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区市,在产业政策引导、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并逐步探索长效激励机制。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


附件:1.“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任务分工表

          2.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评价指标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

2

企业分类

各区市政府(管委)


3

数据采集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供电公司

4

评价程序

各区市政府(管委)


5

实施差别化

价格政策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供电公司

6

实施差别化

用地政策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实施差别化

排放政策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生态环境局

8

实施差别化

产能利用政策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

9

实施差别化

融资政策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

10

实施差别化

财政扶持政策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11

设立新增项目

评价标准

各区市政府(管委)


12

推行企业投资

项目承诺制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13

推进“标准地”改革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14

促进资源要素

市场化交易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

15

推动行政监管

行为规范化

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

16

加强组织领导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应急局、国资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供电公司

17

强化分析诊断

各区市政府(管委)


18

强化激励考核

市考核办、各区市政府(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一、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主要税费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二、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三、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指标的排放当量之和。

四、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六、税收增幅(单位:%)

税收增幅=(当年税收实际贡献/上年税收实际贡献-1)×100%

七、销售收入增幅(单位:%)

销售收入增幅=(当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1)×100%

八、研发经费投入增幅(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增幅=(当年研发经费支出/上年研发经费支出-1)×100%

九、有关数据来源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区市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三)企业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实。

(四)企业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支出数据由税务部门核实。

(五)企业4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统计数据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实;主要污染物排放绝对值换算为排放当量的折算系数,由税务部门提供。

(六)企业总产值、总能耗由统计部门核实。

(七)职工人数(以企业职工参保人数为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

十、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或扣分项。

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单位用地税收3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分、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10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税收增幅4分、销售收入增幅2分、研发经费投入增幅4分,地方增设指标及加分项满分20分。单项指标的基准值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