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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0-11-28
    • 公开发布日期:2020-11-30
    • 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0〕6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政办字〔2020〕6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印发的《威海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7.2 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 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加快“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分局。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通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或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水务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威海海事局、威海银保监分局、驻威部队和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指示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统一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是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抽调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各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威海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等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必要时在现场附近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救护点。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威海海事局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针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形,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处理意见,并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会同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应急局、威海海事局等专业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级别等进行分析研判;提供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应急决策技术支持。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市直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生物物种安全、辐射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威海海事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市行政区域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6)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省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但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将预警信息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备案。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发布,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通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通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依据《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市县两级政府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等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健全省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健全集综合指挥调度、数据汇聚应用、风险防范预警、事件应对处置、服务科学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指挥平台,为环境应急指挥提供支持。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市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为:0631—5233063。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事件发生地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发地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2 特殊情形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生态环境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4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管委)及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等四个级别。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支援。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与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通信联络,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向省生态环境厅请求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市生态环境局的通信联络,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调动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数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大气、土壤等)进行跟踪监测并及时报告,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分局环境应急监测职责:

    (1)分局组织协调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实现信息共享。

    4.2.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及重大环境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负责发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配合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威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2.5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开区管委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

    6.1 队伍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对属地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两级相关人员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设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配备相应数量的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政府及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至少保证设置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6 技术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研究工作,依托省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物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 宣传和培训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编印、发放环境应急应知应会手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测、监测等专门人才。

    (3)市县两级预案发布后,市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6.8.2 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并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或1次桌面推演,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演练计划、方案、脚本、评估和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环境应急应知应会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一、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二、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三、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四、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遇难者的殡葬事宜。

    市司法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涉及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火灾防治。

    市交通运输局:督导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抢险预案;督导抢险营运车辆保养和驾驶人员应急培训工作;负责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器材及客货应急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污染清除行动;负责相关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森林、草地火灾防治;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威海海事局:负责配合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做好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威海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落实,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理赔。

    驻威部队:负责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警戒、安全、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