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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
  • 发文机关: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20-0060002
  • 成文日期:2020-10-13
  • 公开发布日期:2020-10-13
  • 发文字号:威科字〔2020〕2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20-10-13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3-09-19
  • 文件失效时间:2023-09-19
文件失效原因
根据《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威科字〔2023〕22号),本文件废止。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科技专家库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科字〔2020〕23号


各区市科技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威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和机制,鼓励科技专家发挥专业特长,为威海市科技创新发展服务,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科技专家库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科技专家库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和机制,鼓励科技专家发挥专业特长,为威海市科技创新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统筹协调部署专家库建设与应用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下属单位山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是专家库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机构,负责开展专家库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作为专家库使用者,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与科技政策、计划项目、平台机构、人才成果等相关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党政部门、金融财税法律等社会机构的专业人才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客观公正,敢于承担责任;

(三)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相关领域有重要权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经济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入库基本条件如下(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一)技术专家

1.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2)基层机构专家适当放宽条件,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2.企业工作的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技术负责人;

(3)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

(二)经济专家

具有金融、财政、信贷、创投、保险等方面工作经验,且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

(三)财务专家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

(四)管理专家

1.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相关负责人;

2.企业、社会机构从事科技管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三章  专家入库与信息公开


第七条  生产力中心根据市科技局统一部署建设专家库系统,开展专家征集、专家入库、专家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通过专家资格审核、收录专家信息等入库程序后,才能成为专家库专家,入库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每年新增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生产力中心经专家本人同意,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收录专家信息到专家库系统中;

(二)由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等单位推荐、专家本人同意后,经生产力中心核实资格,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收录专家信息到专家库系统中;

(三)由本人申请,经生产力中心核实资格,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收录专家信息到专家库系统中。

第九条  专家库收录的专家信息内容有:专家姓名、性别、民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最高学历、最高学位、熟悉外语、研究方向、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工作单位、职务、单位类型、参加工作时间、社会兼职、通讯地址、邮编、单位所在省、单位所在市、单位所在县、单位详细地址、单位邮编、移动电话、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电子邮箱、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行业、熟悉学科、主要业绩成果。

第十条  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专家信息内容为:专家姓名、最高学历、最高学位、熟悉外语、研究方向、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行业、熟悉学科、主要业绩成果。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信息脱敏后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专家信息内容与公示的专家信息内容相同,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家库系统查询页面进行查询。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作为专家评审的组织方,需提前制定评审方案,按“三重一大”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举办评审会议前,组织方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一般从专家库中选取5至7名专家,对上级业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或根据我市科技工作需要开展的初选、现场核实等情形较为简单的评审,可视情况和评审方式,经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核同意后,酌情减少专家人数,但最低不少于3名专家。

第十五条  遴选专家时要突出科学、实用、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直接设定条件随机筛选,或按照工作需要先从专家库进行初步挑选,组成不少于拟选定专家人数3倍的备选专家名单,再按照随机排序方式进行筛选,如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等原因,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要求的,经报批同意后,可由组织方直接指定专家。挑选专家时,局纪检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组织方对专家名单有保密义务,随意泄露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审时,专家要签署承诺书,原则上要成立专家组,推选1名专家担任组长主持评审会议,组织方负责做好服务和答疑工作,不得干扰专家正常评审工作,局纪检人员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专家组组长组织各位专家打分或出具评议意见,并签字确认。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专家组可共同指定部分专家参与。专家分别给出评分的,在时间和地点允许情况下,经专家同意,可邀请专家现场参与分数汇总,组织方按照明确分工、多人核对、相互监督的原则和方式,至少3人参与统计分数,并签字存档。

第十八条  严格运用专家评审结果,把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名次等次、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如兼顾其它合理原因进行适当调整时,要作出充分说明。组织方要将评审情况和最终意见建议,按照“三重一大”报派驻纪检监察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组织方、评审专家对评审过程、评审资料及评审原始分数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对外公布,违规泄露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组织方须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和信息脱敏后,及时通过市科技局网站将专家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或公示,并形成信息资源目录数据交付生产力中心。

第二十一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有关损失和不良后果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方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二条  邀请专家评审,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书面意见上签字;

(三)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无法参加受邀工作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四)有权获取承担任务的报酬;

(五)有权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必要时应提前阅研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详细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四)对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工作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以市科技局专家名义出席与所参与的评审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活动;

(五)专家技术职称、工作单位、重大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备;

(六)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额外的费用和礼品等;

(七)获得劳动报酬后,要按规定履行缴纳所得税义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个人通过查询专家公开信息,希望与专家取得联系开展合作的,生产力中心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可提供通讯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使用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生产力中心核实,停止其使用专家库系统账号,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申请使用专家库系统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二)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出售专家信息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七条  因使用者没有履行保障专家信息安全造成有关损失的,由使用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有关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力中心通过跟踪专家库使用者使用情况,对专家参与评审等活动进行记录,为后续使用者提供参考。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经生产力中心核实,相关专家退出专家库: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四)年龄超过65周岁,或者健康情况不再适合承担专家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2日。原《威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威科字〔2018〕28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