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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19-09-25
    • 公开发布日期:2019-09-29
    • 发文字号:威国资发〔2019〕10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威海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国资发〔2019〕106号


    各市属企业: 

    新修订的《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国资委

    2019年9月25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市属企业设立的独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不适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以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为客户担保等。

    第四条  市属企业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市属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市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市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依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原则。市属企业应制定完善内部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明确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数额,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三)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市属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被担保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章  担保与反担保要求


    第五条  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四)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政策性亏损企业除外)

    (七)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八)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提供担保:

    (一)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二)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市级国有股;

    (三)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企业经营状况非正常,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且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多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为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单项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为参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额。

    第九条  市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时,须由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并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

    采用保证反担保方式的,一般应由被担保企业以外、具有较好债务清偿能力的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  市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保后,方可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担保职责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市属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

    (三)负责市属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

    (四)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五)指导市属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六)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管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构、批准权限、担保限额等内容;

    (三)决定本企业的担保行为;

    (四)建立担保业务台帐,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五)负责实际控制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七)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担保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间的担保事项,市属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收到担保备案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备案通过。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负责办理市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的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企业风险评估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被担保项目审批文件;

    (八)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参股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九)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十)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预测分析;

    (十一)有反担保的提供反担保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办理担保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以下程序:

    (一)担保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财务、技术、法律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重大担保事项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企业财务总监、法律顾问对担保事项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四)市属企业董事会决策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市属企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担保事项,市属企业要在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担保合同前向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时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市属企业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属企业提供担保备案情况说明,重点说明提供担保事项理由、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担保风险评价及本企业累计担保余额等情况;

    (二)市属企业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财务总监、法律顾问出具的有关担保事项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规范内部决策流程,未经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不得随意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支持函等文件。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制度及担保风险预警制度是否完善;

    (二)担保的决定或批准是否严格按管理权限履行决策程序,本办法第十三条中有关担保事项是否报备;

    (三)担保必备资料审核是否严格;

    (四)担保项目跟踪是否到位,已过期担保项目是否及时清理;

    (五)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况等。

    第二十条  外派企业董事、财务总监应重点关注企业担保行为,并视企业担保行为风险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担保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所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威国资发〔2017〕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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