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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31149X/2019-08786 发布单位: 国资委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1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时间: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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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资监管制度建设,规范企业担保行为,防范担保圈风险。根据委主任办公会安排,在征询国有企业意见建议,对标学习济南、青岛、广州、贵阳等地出台政策的做法基础上,我科对《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对修改事项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

市管企业是担保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修改稿在第三章“担保职责”中进一步明确了市管企业应履行的职责,增加了市管企业“决定本企业的担保行为”、“配合市国资委开展担保稽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等内容,进一步简政放权,让企业自主管理、自主决策。

二、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要求市管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数额并载入公司章程,增加担保项目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内容,确保担保事项风险可控。

三、规范担保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不得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四种情况,为企业开展担保项目分析提供了依据。明确了担保办法的适用范围,对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特殊行业,要求其按行业规范制定相关制度落实。

四、严格监管方式

进一步明确了我委对企业担保监管管理的内容,在职责中增加了担保事项汇总分析等内容,利于加强动态监管,及时从数据中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增加了对外派企业董事、财务总监在企业担保过程中应发挥的监督作用,对发现的风险情况及时向我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