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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19-07-08
    • 公开发布日期:2019-07-08
    •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19〕2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威医保发〔2019〕23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二级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治疗,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分段提高10%,即按一档缴费的,20万元内报销比例为70%,按二档缴费的,4万元内(含)报销比例为75%,4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等困难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一步提高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 万(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三、将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定额结算病种范围,结算标准及享受待遇按照《关于对重症精神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威社保发〔2017〕9号)文件执行。

    四、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不超过10%(调整药品名单见附件)。

    五、优化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实行随时申报办理。提升医保经办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乙类药品调整目录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9年7月8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