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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10J-DSJ/2019-03079 发布单位: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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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照《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19〕3号)文件有关具体要求,在我市现行有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待遇。

   二、政策内容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二级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治疗,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分段提高10%,即按一档缴费的,20万元内报销比例为70%,按二档缴费的,4万元内报销比例为75%,4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等贫困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一步提高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三)将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定额结算病种范围,结算标准及享受待遇按照威社保发〔2017〕9号文件执行。

(四)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不超过10%

(五)优化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实行随时申报办理。提升医保经办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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