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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9-0010126
  • 成文日期:2019-01-03
  • 公开发布日期:2019-01-03
  •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9〕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9-01-03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2021-06-25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效、规范使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区、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以下称各区)范围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而设立的政府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对合作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生不良贷款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标准、符合威海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理事会是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理事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以及各区政府(管委),负责制订和修改有关政策、审定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和方式、决定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确定风险补偿基金收益和损失的处置方案、变更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或者续期清算以及区划调整带来的政策适用范围变动等重大事项。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威海市金融服务中心是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筛选、考核、调整合作银行,选择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基金,确定贷款利率上浮或者下降区间,定期调度风险补偿基金业务进展,根据理事会决定通知合作银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各区政府(管委)负责出资组建、监督使用风险补偿基金,指定相关部门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材料进行初审,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催款、追偿和清收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探讨运用经济运行大数据平台资源,建设威海金融服务平台,为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信贷投放提供参考。

第六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市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且承诺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责任,负责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以及发生不良贷款时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合作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应当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当贷款出现逾期经认定为不良贷款时,合作银行可以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一)符合合作银行内部信贷政策;

(二)不存在数额较大的逾期贷款和欠息;

(三)无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投资期货等高风险投资行为;

(四)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未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五)获得的贷款未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债务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户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价值高于贷款额100%的抵质押物、贷款保证(融资担保)或者贷款保证保险; 

(三)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定期向各区以及市金融服务中心报送贷后管理情况、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对账单; 

(五)对小微企业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六)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履行还款义务,对形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并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第九条  发生不良贷款时,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补偿:

(一)申请先行补偿,由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损失10%的补偿;

(二)申请最终补偿,由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含复利和罚息)40%的补偿(含先行补偿部分)。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补偿:

(一)申报。各区指定相关部门为补偿申请受理部门(以下称申请受理部门)。小微企业发生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可以持法院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小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提出先行补偿申请。合作银行追偿所得在弥补风险补偿基金先行补偿金额后,仍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以向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最终补偿申请。

(二)初审。各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确认意见,出具确认函。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复审。理事会每半年或者根据实际代偿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合作银行关于补偿申请的汇报和所在区政府(管委)的意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集体审核,并据此作出是否给予补偿的决定。

(四)划拨。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将补偿资金拨至提出申请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同时出具相关单据。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给予补偿后,合作银行应当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进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补偿比例弥补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对本区域年度内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的金额,由区级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于第二年度6月30日前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  当年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金额的比例达到10%时,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通知合作银行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并对偿付比例高的合作银行进行论证和调整,对补偿比例高的区政府(管委)进行风险提示,并视具体情况恢复风险补偿基金运行。

第十四条  因所在区小微企业发生不良贷款,导致当年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基金初始出资额60%的,区政府(管委)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市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合作银行暂停该区新增贷款业务,并对存量业务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银行,理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停或者取消合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威政发〔2019〕1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该文件属于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根据威政发〔2021〕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