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信用指标体系,更好地发挥信用管理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市社会信用办在汇总整理各级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修订意见》,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月11日前书面报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7591611,传真:7591613,电子邮箱:rcsxybxxglk@wh.shandong.cn,联系地址:荣成市悦湖路59号202室。
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
《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修订意见
本次指标调整总的原则是,弱化获得荣誉表彰的分值,增加完成市里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等信息,完善已经有赋分项目的指标项,取消一批不合理的信息项。同时,对现有评价指标进行比对调整,解决近似信息而赋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涉及六方面:
一降,就是降低荣誉表彰信息加分分值,降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扣分分值(10项)。
二提,就是提高志愿服务、社区服务、捐款、献血等方面的信用分数(27项)。
三细, 就是细化拾金不昧、失信被执行人方面的指标项(20项)。
四补,就是补充违建拆除、骗取补贴资金、破坏公共设施、行业红黑名单等社会管理、政务管理方面的指标项(13项)。
五增,就是增加完成中心工作、企业职工管理、违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社区管理等方面的指标项(53项)。
六废,就是废止协会和社会团体类的表彰加分,以及信息指标有冲突、实际意义不大的指标项(19项)。
说明:农村居民信用管理、信访、党建等方面的信用管理指标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一、降低分数指标(10项):
调整项目 | 评价对象 | 原指标内容 | 拟修改内容 | 备注 |
表彰奖励 | 自然人 | 1、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70分 2、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加50分 3、受到省部级部门、协会或所属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加30分 4、受到县市级表彰奖励的,加30分 | 1、省部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荣誉信息,加60分; 2、地市级(威海市委、市政府)荣誉信息,加30分; 3、省直部门级荣誉信息加25分; 4、县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荣誉信息,加20分。 | |
社会法人 | 1、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70分 2、受到地市级表彰奖励的,加50分 3、受到省部级部门、协会或所属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的,加30分 4、受到县市级表彰奖励的,加30分 | 1、省部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荣誉信息,加60分; 2、地市级(威海市委、市政府)荣誉信息,加30分; 3、省直部门级荣誉信息,加25分; 4、县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荣誉信息,加20分。 | ||
公安交通管理 | 自然人 | 1、处行政警告的,扣3分 2、处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扣5分。 | 1、处行政警告的,扣1分 2、处五百元及以下罚款的,扣3分。 |
二、提高分数指标(27项):
调整项目 | 评价对象 | 原指标内容 | 拟修改内容 | 备注 |
志愿服务 | 自然人 | 1、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5分; 2、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10分; 3、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15分; 4、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8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20分; 5、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及以上的,个人信用分值加30分。 | 1.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2分; 2.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5分; 3.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10分; 4.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15分; 5.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20分; 6.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25分。 7.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30分。 8.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5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40分。 9.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个人信用分值加50分。 | |
社区服务 | 自然人 | 参加社区服务时间年度内累计达到30小时、60小时、100小时、180小时、300小时及以上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30分 | 1、参加社区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小时,加2分 2、参加社区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加5分 3、参加社区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加10分 4、参加社区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加15分 5、参加社区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加20分 6、参加社区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加30分 7、参加社区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加50分 |
慈善捐款 | 自然人 | 1、累计捐款100元至499元的,加2分 2、累计捐款500元至999元的,加3分 3、累计捐款一千元至一万元(含)的,加5分 4、累计捐款一万元至十万元(含)的,加10分 5、累计捐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含)的,加20分 6、累计捐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加50分 | 一、采用逐级阶梯加分的原则, 1、100-1000元的,每100元加1分; 2、1001-5000元的,每400元加1分; 3、5001-10000元的,每500元加1分; 4、1万元以上的,每1000元加1分。 二、设置专项慈善捐助,(例如微心愿、社会妈妈、包村扶贫)每100元加1分。 注:捐款每年度最多加40分。 | |
社会法人 | 1、捐款一万元至十万元(含)的,加5分; 2、捐款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的,加10分; 3、捐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的,加20分; 4、捐款五百万元以上的,加50分。 | 一、采用逐级阶梯加分的原则,每年度最多加40分。 1、1000-10000元的,每1000元加1分; 2、10001-50000元的,每4000元加1分; 3、50001-100000元的,每5000元加1分; 4、10万元以上的,每10000元加1分。 二、设置专项慈善捐助,(例如微心愿、包村扶贫等)每1万元加1分。 | ||
无偿献血 | 自然人 | 年度内无偿献血等的,加5分 | 无偿献血的,每次加10分 |
三、细化指标(20项)
调整项目 | 评价对象 | 原指标内容 | 拟修改内容 | 备注 |
拾金不昧 | 自然人 | 拾金不昧金额超过5000元的加5分 | 1、拾金不昧金额1000元以下的加2分; 2、拾金不昧金额1001-5000元的加3分; 3、拾金不昧金额5001-10000元的加5分; 4、拾金不昧金额1万元以上的加10分。 | |
失信被执行人 | 自然人 | 1、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降C级;(无期限) 2、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降D级;(无期限) 3、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已履行的)扣50分,(有效期3年) 4、企业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降为C级; | 1、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降为D级(未执结,无期限); 2、被列入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库的,降为C级(未执结,无期限); 3、企业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义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人降为C级。 | |
执结后信用修复: 1、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履行相关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依法解除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信用修复为信用分扣50分(失信信息保留2年)。 2、企业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主动履行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义务履行的相关责任人信用修复为信用分扣50分(失信信息保留2年); 3、同一案件同时列失信名单库和限制高消费的信用修复时只保留一条失信信息。 | ||||
社会法人 | 1、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降为C级; 2、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降为D级。 | 1、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执行的,降为C级(无期限)。 2、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主动履行的,信用修复为信用分扣80分(失信信息保留2年)。 | ||
行政处罚 | 自然人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扣60分 | 1、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以下的,扣20分; 2、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1元-5000元的,扣30分; 3、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1元-10000元的,扣40分; 4、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0元(不含)以上的,扣60分。 | |
社会法人 | 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扣80分 | 1、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含)以下的,扣30分; 2、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5万元(含)的,扣40分; 3、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10万元(含)的,扣60分; 4、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扣80分。 |
四、补充指标(13项)
调整项目 | 评价对象 | 原指标内容 | 拟修改内容 | 备注 |
社会管理 违建拆除 | 自然人 | 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降为C级 | 违法建设拒不拆除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降为D级。 | |
社会法人 | 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降为C级 | 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降为D级。 | ||
社会管理 | 自然人 | 冒领补贴、冒用身份、冒签单据以及逃票等的,扣50分 | 骗取补贴、资金、项目,冒领补贴、冒用身份、冒签单据以及逃票等的,扣50分 | |
社会法人 | 骗取补贴、资金、项目,冒领补贴、冒用身份、冒签单据等的,扣50分 | |||
自然人 | 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交通等不能正常进行的,扣50分 |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交通等不能正常进行的,扣50分 2、有霸座、抢方向盘等干扰公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扣50分 | ||
自然人 | 私接自来水、燃气、供暖、电力等公共设施,以及偷气偷水偷电等盗用公共服务资源的-50 | 1、私接自来水、燃气、供暖、电力等公共设施,以及偷气偷水偷电偷暖等盗用公共服务资源的扣50分 2、私自安装水嘴、私放供热用水、私接管道泵、私开暖气等违规行为的,扣50分 3、破坏水利、燃气、供暖、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扣50分 | ||
行业 红黑名单 | 自然人 | 列为行省、市渔业系统黑名单的降为C级 | 被列入行业红名单的,加10分 | |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降为C级。 | ||||
社会法人 | 拥有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安监、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环保、人社、食品药品监督、林业、价格、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食品安全、价格、信贷融资等领域高等级信用类别的加10分 | 被列入行业红名单的,加10分。 | ||
社会法人 | 被列入税务、市场监管、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建设、食品药品、餐饮等行业黑名单的;降为C级 |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降为C级. |
五、新增加指标(53项):
调整项目 | 评价对象 | 新增指标内容 | 备注 |
政务管理 | 自然人 重点人群 | 个人加分增加体现完成中心工作成绩突出或创新经验做法的信息。 1、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荣成市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5分 2、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威海市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10分; 3、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荣成市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20分; 4、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省部级部门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30分; 5、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威海市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40分; 6、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省部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60分; 7、承担的工作被确定为国家级示范点、或作为经验做法推广的,加100分。 | |
重点人群 | 1、国家工作人员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荣成市级部门)扣3 分。 2、国家工作人员被荣成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0分。 3、国家工作人员因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被劝退或自动离职(辞职)扣30分 。 | ||
两代表一委员 | 1、“两代表一委员”年内提交的建议(提案)被评为“优秀建议(提案)”的主提案人,加信用分10分; 2、“两代表一委员”向国家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代表、委员,加信用分10分; 3、“两代表一委员”向省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代表、委员,加信用分5分; 4、“两代表一委员”向市级人大、政协、党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并被转发采纳的代表、委员,加信用分3分; | ||
自然人 |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农村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50分 | ||
自然人、社会法人 | 不具备“告知承诺”条件,作出虚假承诺的,扣30分; 不具备“告知承诺”条件,被取消行政许可的,扣100分 |
政务管理 | 自然人、社会法人 | 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的,扣10分; 严重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的,扣50分; | |
社会管理 | 自然人、社会法人 | 在救灾、扶贫、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中,存在虚假捐助的,扣50分 | |
社会管理 | 企业职工 | 1、违反厂规厂纪一般情况的,扣2分; 2、违反厂规厂纪较重情况的,扣20分; 3、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的,扣50分;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扣60分;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扣100分。 | |
社会管理 | 自然人 | 1、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漫天要价或采取其他非法过激手段干扰阻挠拆迁、电力、水利、通讯、供暖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扣100分; 2、已领取补偿,无故阻碍拆迁、电力、水利、通讯、供暖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降为C级。 | |
自然人 | 通过民生110公共服务平台(民心网、110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等)虚假投诉、举报,扣50分。 | ||
重点人群 | 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承诺、行业管理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的,扣10分; 从业人员严重违反行业自律承诺、行业管理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的,扣50分。 |
为建立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健全信用积分和分类管理机制,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应用标准,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过程
2016年1月5日,我市印发了《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荣政发〔2016〕1号),经过二年多的实践,该规定的整体架构相对完备,指标体系比较合理,评价模型比较科学,并且通过在党政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广泛使用,信用的行为规范作用日益明显。尽管我市是全国较早探索开展信用评价的城市之一,由于缺少成功经验和做法可供借鉴,我市的信用评价体系难免存在信用评价体系有待优化、信息征集范围有待扩展、有的指标设计缺乏可操作性等一些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同时,两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等文件,也要求对现行信用信息评价规定做出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信用指标体系,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市社会信用办就完善《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向各级各部门征求了修订意见,在汇总整理各级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修订意见》,再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二、修改原则
本次指标调整总的原则是,弱化获得荣誉表彰的分值,增加完成市里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等信息,完善已经有赋分项目的指标项,取消一批不合理的信息项。同时,对现有评价指标进行比对调整,解决近似信息而赋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涉及六方面:
一降,就是降低荣誉表彰信息加分分值,降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扣分分值。
二提,就是提高志愿服务、社区服务、捐款、献血等方面的信用分数。
三细, 就是细化拾金不昧、失信被执行人方面的指标项。
四补,就是补充违建拆除、骗取补贴资金、破坏公共设施、行业红黑名单等社会管理、政务管理方面的指标项。
五增,就是增加完成中心工作、企业职工管理、违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社区管理等方面的指标项。
六废,就是废止协会和社会团体类的表彰加分,以及信息指标有冲突、实际意义不大的指标项。
建议情况:意见征集期间共收集到0条建议。
原文连接:《荣成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