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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
  • 发文机关: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WHCR-2018-0060009
  • 成文日期:2018-10-30
  • 公开发布日期:2018-10-30
  • 发文字号:威科规字〔2018〕3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 开始实施时间: 2018-10-30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3-10-30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科规字〔2018〕33号


各区市科技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产业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创新平台建设,规范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打造成为“千里海岸线,一条创新链”上的基础骨干平台,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威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打造成为“千里海岸线,一条创新链”上的基础骨干平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我市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或其他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社会组织建设,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面向全社会提供开放服务等的重要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一个行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多方投入、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实验室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法人(含二级法人)化。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围绕区域创新和产业发展战略,实施平台、项目、人才一体化发展,瞄准行业和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培养、聚集高层次科研人才,开展和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转移转化,为增强全市综合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研究制定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评;

4.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组建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2.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3.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请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威海市行政区划注册的企业或在我市设立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

2.实验室已运行并从事本领域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市内领先、省内或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低于1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数占研究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能够满足应用基础研究的需要。

5.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且成效显著;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6.依托单位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第十条 申报和立项程序

1.符合指南和条件的单位填写《威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制可行性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网络平台或线下渠道报送市科技局。

2.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现场审查,择优批准立项。

3.主管部门在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后30天内,指导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实验室主任等人员、成立学术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会议、对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上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间可以使用“威海市(技术或学科领域)重点实验室(筹)”对外开展活动。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或二级法人)。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推荐并聘任,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重点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等。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科研团队),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科技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鼓励探索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第十六条 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设立研究基金,支持实验室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和开放课题研究,吸引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创新平台,并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根据产业链上下游组建实验室联盟。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大科研信息的共享力度,开放共享程度列入绩效评估标准。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级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诚信档案,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考 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筹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提交验收申请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视为通过验收并授予标志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市科技局实行定期考评制度,3年为一个考评周期,考评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优秀和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市科技局可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1、绩效考评为“不合格”的;

2、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或不参加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

3、依托单位不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违纪现象的;或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被政府责令关闭的;或因依托单位性质改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不按时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或建设期满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放弃筹建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经费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依托单位应保证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对新立项和考评获得优秀等级的实验室按政策给予市级资金扶持。鼓励各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进行相应的补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实验室,可直接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实验室通过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使用其它供方提供的仪器设备开展研发工作的,享受 “创新券”资金补贴。鼓励实验室将技术研究成果以科技报告形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实验室的科研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原《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办法(试行)》(威科规字〔201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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