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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文章来源:
时间: 2018-10-2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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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威政办字〔2018〕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加快推进山石资源规模集约开发,促进绿色矿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绿色开发贯穿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全过程,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不断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

坚持“生态环保优先、绿色健康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管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得新设山石资源矿山,已有山石资源采矿权落实“禁采区退出、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威海中心市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山石资源矿山。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及全市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点数、辐射周边”原则,在各自辖区内选择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及县级以上重要交通线、海岸和重要河道湖泊沿线)直观可视范围,与周边村庄、居民区、生产生活设施等最短直线距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植被覆盖率低且有相当资源储量规模的山体,设置不多于3处普通建筑用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下同)资源集中开采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集中开采。确因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套服务的特殊需求,有关区市可有针对性提前做好1—2处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的另行选址、储量核实、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需要调整修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区市政府(管委)牵头组织论证,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专门为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所需设置矿山的采矿权,或由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的采矿权,可依法按协议方式出让,所开采出的矿产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场或有偿转让。

饰面用石材资源采矿权的设置审批不受集中开采区条件限制,但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与周边村庄、居民区、生产生活设施等最短直线距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三、严格山石资源采矿权准入

(一)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建立山石资源采矿权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拟新立、扩界的山石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批前联合审查,形成集体决策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勘查、开采山石资源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须依法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模准入。山石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除专门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特殊需要配套服务而专门设定的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外,全市新设立的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要全部在集中开采区内,实行绿色规范化建设开采。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批准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立方米/年,矿山服务年限和采矿权一次性发证年限原则上均不得少于10年;新建饰面用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立方米/年,矿山服务年限和采矿权一次性发证年限原则上均不得少于5年;新建钠(钾)长石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和采矿权一次性发证年限原则上均不得少于5年。新建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整体出让、整体开发,严禁分割出让、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

四、严格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使用管理

认真落实采矿权出让收益“四级审批,一级执收”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均由采矿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执收,实行属地缴纳和就地分成(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矿权矿区范围跨区市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区面积或资源储量所占比例,确定相关区市执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金额。荣成市负责执收的出让收益,市级不参与分成。

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发布实施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收益底价由负责审批设立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最终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包括延续登记)采矿权的,其出让收益按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值予以确定预收。采矿权受让人书面承诺保证按国家和省规定履行补交差价义务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山东省市场基准价发布实施后,补交差价执收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在1亿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在1亿元以上的,可一次性缴纳,或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签订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合同后,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30%,且不少于1亿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首次设立有效期内按合同约定年度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每年从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中安排适量预算经费,专项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服务、科技管矿建设、历史遗留矿山治理、购买专用设备和聘请组织专家进行矿业权实地核查,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现场核查年度实际开采规模等费用支出,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强山石资源开采秩序整顿与规范

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逐一确定已获批准生产建设山石资源矿山的保留或退出关闭时间,组织国土资源、城市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安监、电力等部门联合开展石材资源开采秩序清理整顿与规范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获批准生产建设的山石资源矿山,按以下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1.位于各类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生态保护红线或“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或与周边村庄、居民区、生产生活设施等最短直线距离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规定的,由矿山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停。

2.位于各类规划划定的限制开采区或可开采区域内,普通建筑用石材矿山批准生产规模达到10万方/年以上、饰面用石材矿山批准生产规模达到2万方/年以上,其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由区市政府(管委)责令关停;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但不能扩界扩能升级改造达到新立矿山规模标准的,由区市政府(管委)限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依法关停;剩余储量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且能够依法进行扩界扩能升级改造的,必须按新立矿山生产规模、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要求进行升级改造,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并认真实施。

3.位于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集中开采区内的独家生产开采山石资源采矿权,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发布实施前,已经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及相关部门同意保留或扩大矿区范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同一集中开采区内已经有多家开采矿山的,所在地区市政府(管委)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对现有矿山进行整合重组,着力打造规模适宜、绿色发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集约高效的大型矿业企业。

六、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推动山石资源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加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督促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强化政策支持、在用地、用矿、资金、项目、税收等方面,对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优先安排,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0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保留的在建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全部建成绿色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当地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关闭矿山的闭坑地质报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价值不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与土地综合整治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相结合,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综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形成的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可由区市政府(管委)有偿收回出让或由治理、整治工程项目投资人依法开发利用;对矿区范围位于生态红线保护区内的,要严格执行生态红线保护有关规定。

(三)强化矿山企业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标准,全面落实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从开采、加工、装运、储备等环节入手,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等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装备和工艺,注重科技管矿资金投入,将开采生产全过程纳入全市矿产资源开采远程监管系统。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管委)是辖区内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研究确定新设采矿权的选址和出让工作,妥善处理好关停矿山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山石资源开采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把关和监督执行工作,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执收工作,加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矿业秩序。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把好新上山石矿山项目的立项审批关。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山石矿山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工作,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公安部门要加强山石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矿区以外道路上普通建筑石材运输车辆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超载、非法改装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管理重点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矿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依法查处水路运输中在港口水域以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倾倒行为等。林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开采山石资源使用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新上及改扩建山石矿山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监督矿业权人落实全程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矿山废水排放、废弃物堆放等防治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山石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开采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措施。供电企业要依法审批矿山用电设置建设所需电力供应及矿山退出关闭后停电工作,配合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违法违规勘查开采山石资源单位、个人断电工作。水利、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山石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夯实层级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和目标双落实。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治理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出让、矿业权审批、品牌评审等工作中,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三)落实共同监管。各级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顿、联合执法等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污染环境、违规生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秩序。对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问责。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