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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威规发〔2017〕28号
各科室、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的重要依据,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完成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经我局认真研究决定,在参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基础上,拟定了《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适应当前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工作的需要,望各科室、分局遵照执行。
附件: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威海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法定依据 | 处 罚 标 准 | 违 法 程 度 | 违法情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超越资质一级承揽任务或只违反国家标准一般性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罚款 |
较重 | 违反部分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但未造成质量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 | ||||
严重 | 超越资质两级承揽任务或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造成质量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只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严重违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法定依据 | 处 罚 标 准 | 违 法 程 度 | 违法情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
3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过限期10天以内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限期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限期30天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
4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 |
较重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 |||||
严重 | 无资质编制20万人以上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法定依据 | 处 罚 标 准 | 违 法 程 度 | 违法情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无资质编制20万人以上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 ||||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无资质编制20万人以上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序 号 | 违 法 行 为 | 法定依据 | 处 罚 标 准 | 违 法 程 度 | 违法情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7 |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超过规定的期限10天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超过规定的期限10天以上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即交付使用的 |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整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说 明
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269号)认定。
二、“处罚标准”一栏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违法情节”、“相对应处罚标准”两栏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三、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11月1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