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17-08159 发布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7-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关于《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 16:26
点击次数:

为保障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处罚是城乡规划部门行使的重要行政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能够规范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二、主要思路和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具体执法办案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裁量基准的制定考虑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同时兼顾规划行政执法的实际特点,在充分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为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裁量基准》严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划分不同阶次,未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裁量基准》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对违法情节予以量化,对应相应违法程度,并统一罚款的量罚幅度标准。

(三)综合裁量原则。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适用《裁量基准》时,应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违法程度,并最终作出是否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决定。

(四)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裁量基准制度,执法人员可以依据情节对应的标准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避免执法办案的随意性。当事人也可以按照违法情节对号入座,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合理。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等8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予以规定,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