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科技局 威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财教〔2016〕37号
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区、经区科技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南海新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提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科技局
威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12月31日
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年已享受中央、省级专利资金资助和奖励的项目,市级不再进行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大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工作的扶持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保护、管理和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
(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
(四)企业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五)专利创造大户资助。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和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
(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四)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
(五)支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八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
(二)专利知识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三)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与分析;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专利复合型人才的培育。
第九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和维权援助活动的开展;
(四)涉外专利维权与诉讼。
第十条 专利管理,主要包括:
(一)专利宣传与培训;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三)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园区创建;
(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设立威海市专利奖。对发明创新性强,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优秀专利项目实施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按减免后的实际缴纳额予以资助;年度内企事业单位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2万元,个人每件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每件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4000元。
(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企事业单位维持六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定年费资助,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四)企业在资助年度内授权且为企业首件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每件不超过1万元。已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资助的,只资助其差额部分。
(五)专利创造大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单位,择优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年获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单位,择优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运用和服务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资助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到5件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称号的企业及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鼓励开展专利运营、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工作,支持重点企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对有效开展工作的参与单位择优给予最高 5万元资助。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维权、运营、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区、企业三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对新建或已建成且有效开展服务的平台,按照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给予支持。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新创建或引进且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给予2—5万元资助;专利服务机构当年度在服务各类园区、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工作中成效突出的,择优给予5—10万元资金资助;年度内考取专利代理资格并在我市从事专利代理等业务的个人,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威海市专利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专利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费缴费收据。
2.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及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与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证明文件。
3.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及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授权公示专利说明书扉页;PCT专利申请需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及规定费用的缴费收据。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4.有效发明专利维持、企业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专利创造大户,专利运用、服务、保护、管理等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下发有关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受理与审批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及兑付资助资金。
专利创造资助仅限于公告日在当年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受理申报的截至时间为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八条 市专利奖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据《威海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和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拨付专项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3〕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