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
威价发〔2014〕87号
各供热企业: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供热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
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其中,基本热价按面积计费价格的30%核算,为每平方米7.5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35.7元(每千瓦时0.1285元)。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使用面积,非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
二、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热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居民热用户按热计费额低于按面积计费额的部分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再补交;非居民热用户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但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
三、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4—2015年供热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威海市物价威价管发〔2004〕64号和威海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威价管发〔2008〕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