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关于对市区集中供热价格加收燃料差价的通知
威价管发〔2004〕150号
各供热经营单位:
今年以来,国内煤炭市场价格持续攀升,目前较去年同期上涨了70%以上,受此影响,市区各供热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且普遍存在煤炭库存不足、资金紧张等状况,今冬正常供热面临严峻的形势。为了保证今冬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按照政府、企业、用户合理负担煤炭涨价增支部分的原则,自2004-2005年供热期起对市区集中供热价格加收燃料差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住宅用户在现行供热价格23.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按使用面积加收燃料差价2.00元/平方米。
二、对非居民住宅供热不再实行分时间计费,统一在现行供热价格21.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按建筑面积加收燃料差价4.00元/平方米。
三、对市区中小学校在现行供热价格14.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按建筑面积加收燃料差价2.00元/平方米。各中小学校不得把加收的燃料差价转嫁给学生负担。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按热量计费用户,其集中供热燃料差价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按以上提价比例确定,经该区管委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加收燃料差价只是临时性价格措施,待煤炭价格回落后再予以取消。
六、环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燃料差价。
七、实行燃料差价后相应延长供热时间,由每天18小时延长到24小时,供热期由120天延长到136天,温度达到16°C以上。
八、采暖用热汽价格及财政补贴标准由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实后确定。
九、各供热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深入节能挖潜,切实保证供热质量。对客观原因造成达不到规定供热标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折算退款标准,足额向用户退款;对故意降低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供热标准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