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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5-04-0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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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推动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障道地资源永续利用,强化科技赋能与标准引领,深化三产融合与品牌塑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现向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并于2025年5月6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周亚飞

    联系电话:0631-5230473

    电子邮箱:nyncjfgkjk@wh.shandong.cn

    通讯地址:威海市人防路2号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地性保护

    第三章 品牌建设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文登西洋参道地性保护,保障质量安全,传承特色文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文登西洋参的道地性保护、品牌培育与产业促进、监督与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文登西洋参,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的五加科人参属植物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

    第三条〔发展原则〕  文登西洋参的保护和发展遵循坚持生态优先、道地保护、科技支撑、品牌引领原则,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文登西洋参产业,建立文登西洋参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西洋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事项。

    文登西洋参产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登西洋参种植、管理、采收、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西洋参产业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西洋参产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文登西洋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文登西洋参产品的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公安机关负责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的侦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西洋参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编制文登西洋参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产地内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因素,对核心产区实施重点保护;科学调整优化西洋参种植业结构,合理布局每年西洋参种植规模,支持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镇/街道办事处职责〕  文登西洋参产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登西洋参种植、鲜参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文登西洋参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配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宣传〕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登西洋参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宣传文登西洋参的历史、文化、功效和保护措施,提升公众认知度和保护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参与文登西洋参文化的宣传工作。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赞助、合作等方式支持文登西洋参文化宣传活动。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西洋参种植、加工、销售、技术研发、品牌建设以及产业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道地性保护

    第十条〔参用地普查与保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西洋参种植的土地开展普查。区(县级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建立种植档案,科学合理地控制和调配种植面积,使种植面积与产业发展规模相匹配。

    在占补平衡原则下, 市、区(县级市)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西洋参的种植,对新开辟的西洋参种植用地,应进行科学评估,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已不适合或者不再用于西洋参种植的土地,应及时退田报耕,恢复其农业用途或实施生态修复。

    第十一条〔质量可溯制度〕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初级农产品、食品、药品等产品属性逐步建立统一的西洋参种植、采收、加工、仓储、流通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

    鼓励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

    第十二条〔种质资源保护〕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科技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西洋参良种选育和保护工作,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立文登西洋参种质资源库,系统开展西洋参种质资源的收集、精准鉴定、核心种质筛选等工作,加强地方品种的保护。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进行西洋参良种选育和种苗繁育技术攻关,对新品种和新技术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绿色生态种植〕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种植户提供标准化种植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推广绿色生态种植模式。

    企业与种植户应当优先采用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和肥料,优先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禁止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土壤上种植西洋参。

    第十四条〔种植全过程标准体系〕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登西洋参种植全过程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西洋参行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行文登西洋参种植和生产工艺标准化,对西洋参种植户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鼓励和支持文登西洋参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重茬地改良和参粮轮作〕  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退耕还林政策,支持和推广参粮轮作模式,实现土壤修复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西洋参重茬地改良和参粮轮作的技术攻关,建立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优化土壤利用。

    第十六条〔药食同源研发应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西洋参药食同源产品的科技研发、功效评价及产业化应用。

    鼓励研发以西洋参为原料的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等产品,延长西洋参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推广西洋参药膳、药妆、药浴等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提升西洋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文登西洋参相关标准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在文登西洋参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销售农药残留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药品安全标准等的;

    (二)销售发生腐烂、霉变、病斑、异味等情况的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文登西洋参进行加工;

    (四)在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八条〔掺杂掺假等禁止行为〕 在生产、销售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过程中,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冒充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进行销售;

    (二)皂苷含量等理化指标达不到文登西洋参标准,冒充文登西洋参销售;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品牌建设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登西洋参类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支持和鼓励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文登西洋参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指导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升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品牌培育与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培育,推动文登西洋参相关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

    鼓励文登西洋参协会、龙头企业通过协作配套、技术支持、协同创新等形式,推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品牌升级。

    第二十一条〔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文登西洋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单位应当制定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布。使用管理规则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宗旨和条件;

    (二)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手续;

    (三)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  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条件;

    (二)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履行申请手续;

    (三)签署并遵守使用许可协议。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他类似产品的包装、宣传材料上使用易与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混淆的文字、图案等标志,或进行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侵害文登西洋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一)擅自使用文登西洋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二)伪造、销售伪造的文登西洋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三)销售加贴伪造文登西洋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

    (四)其他侵害文登西洋参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企业自检与委托检测〕  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虚假宣传监管〕  市、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登西洋参相关广告和宣传的监管与指导,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其效能的宣传内容。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六条〔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西洋参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产业配套。

    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向西洋参产业园区集聚,增强西洋参产业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  西洋参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引导会员单位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定期组织文登西洋参产品的品质评价,开展技术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加强对文登西洋参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展会、推介会等活动,宣传推广文登西洋参品牌,推动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

    鼓励西洋参行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行文登西洋参种植和生产工艺标准化,对西洋参生产经营散户进行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品牌建设与发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推动“文登西洋参”品牌与食品餐饮、医疗保健、美容养生、文化旅游等产业的深度融合,提升品牌的市场认知度和美誉度。

    第二十九条〔文化保护与传承〕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文登西洋参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西洋参特色村镇和主题园区的建设,搜集、研究和利用文登西洋参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

    第三十条〔虚假宣传禁止〕  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对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西洋参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监管〕  市、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质量等级及标准符合性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以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监测和抽检〕  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和监督抽检,督促和指导西洋参产品生产经营者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及用于西洋参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干扰、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西洋参产业管理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质量安全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区(县级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商标侵权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文登西洋参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由市、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doc

    关于《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的解读说明

    一、制定背景

    文登西洋参是威海市最具代表性的区域特色产业,历经四十余年发展,已形成集种植、加工、销售、文旅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体系,在全国乃至全球中药材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目前,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具有自然禀赋卓越、科技支撑强劲、产业基础雄厚的同时,也面临土地资源瓶颈凸显、关键技术尚未突破、产业链附加值偏低、市场拓展效能不足等多重制约因素。为破解上述难题,推动文登西洋参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势在必行。《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被列入2025年威海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山东省中药材市场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

    三、制定过程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威海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要求,迅速成立立法专项工作组,全面启动《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与发展条例》的制定工作。工作组系统梳理了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土地资源紧缺、重茬技术瓶颈、品牌竞争力不足等制约因素,明确了立法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工作组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有关领导同志赴文登区,组织文登区相关部门及参农代表召开立法座谈会,围绕种植标准体系建设、土地流转机制创新、药食同源政策落地等议题展开讨论,广泛听取基层意见。

    在此基础上,工作组系统整理了国家及地方关于中药材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药食同源试点”等政策优势,并调研了我市相关部门和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现状,对我市文登西洋参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过程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经多次会议讨论、实地调研,形成《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四、制定意义

    为加强文登西洋参道地性保护,保障质量安全,传承特色文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五、主要内容

    本《条例(草案)》共计三十七项条款,主要包括总则、道地性保护、品牌建设、产业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发展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建立了部门协调机制、表彰与奖励等管理机制。

    第二章为道地性保护,包括第十条至第十八条,通过建立土地普查与种植档案制度,科学调配种植用地规模,实施参粮轮作模式,推动土壤修复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覆盖种植、加工、流通的全链条质量追溯体系,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选育技术攻关,依托科研院所建立种质资源库并推进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推广绿色生态种植技术,规范农药使用标准,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土壤种植,建立全过程标准化体系;鼓励药食同源研发,延伸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高附加值产业链;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红线,严禁农药残留超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从源头到终端多维度保障文登西洋参道地品质,推动产业生态化、标准化、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为品牌建设,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审批、管理规则及侵权查处流程;明确生产经营者需符合商标许可条件并履行自检或委托检测义务,严禁虚假宣传、标识混淆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行为;支持行业协会与龙头企业组织技术推广与协同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构建从商标保护、质量监管到科技赋能的品牌建设体系,为提升“文登西洋参”市场认知度与品牌竞争力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章为产业促进,包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通过推进西洋参产业园区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协调作用,制定行业标准、组织技术推广与品牌活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支持“文登西洋参”品牌与食品餐饮、医疗保健、文化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挖掘传统技艺、民俗文化等文化遗产价值,推动特色村镇和主题园区建设;明确监管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质量等级及标准符合性的日常监督职责,定期开展质量抽检与监测,严查虚假宣传及贬低同业行为,构建“生产标准化、产业集聚化、品牌多元化、监管常态化”的产业促进机制,为文登西洋参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提供系统性支撑。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和职责,强化对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追责处罚,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西洋参产品需承担无害化处理、罚款等后果,严查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并处以没收、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通过阶梯化惩戒措施与多部门协同执法,构建权责明晰、执行有力的监管体系,为文登西洋参道地性保护、品牌建设及产业促进提供法治保障,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为附则,第三十七条为文件的有效期限等内容。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周亚飞,联系电话:0631—5230473。

    目前正处于意见征集期内,待征集期结束后将反馈。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