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重点实验室对威海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创新策源和人才高地,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形成《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5月3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威海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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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3日
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威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对威海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威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聚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和学科前沿交叉发展细分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创新策源和人才高地,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龙头骨干企业等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科研组织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布局、动态调整、定期评价、择优支持”的建设管理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
2.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的有关政策,指导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3.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有关部门、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具体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2.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3.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监督市重点实验室制定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2.联合共建单位,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3.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检查、监督市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威海市行政区划注册的企业或在我市设立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市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市内领先、省内或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市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其他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4.市重点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低于15人。建设期内有明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任务。市重点实验室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
5.市重点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且成效显著,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6.依托单位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能够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多家依托单位共建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第一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1.推荐。依托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填写《威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遴选后,报市科技局。
2.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3.批复。市科技局根据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名单,按程序批复建设。
4.备案。新批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牵头填报《威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对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领域急需布局以及引进重大创新团队组建的,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建设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拟新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可加挂“威海市 XXX 重点实验室(筹)”牌子。筹建期满后,由第一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威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通过市科技局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威海市 XXX 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Weihai Key Laboratory of XXX”,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对没有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多家共建的市重点实验室,鼓励组建理事会。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聘任,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事项。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或理事会聘任。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和开放课题研究,吸引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的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创新平台,鼓励市重点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加大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积极在威海落地转化。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违反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威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威科字〔2022〕4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第一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依托单位发生停业、破产等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的。
4.在申报、年报、验收、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违纪现象的。
5.拒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6.主要科研人员离开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重点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市重点实验室每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第一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实行定期动态考评制度,3年为一个考评周期,考评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评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保留资格,纳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进行管理;考评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考评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经费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拓宽市重点实验室资金来源,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依托单位应保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对验收、考评获得优秀等级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市级政策扶持,鼓励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相应的补助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通过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使用其他供方提供的仪器设备开展研发工作的,享受“创新券”资金补贴。鼓励市重点实验室将技术研究成果以科技报告形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博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市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XX月XX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办法(试行)》(威科规字〔2018〕33号)同时废止。
关于《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重点实验室对威海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创新策源和人才高地,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
二、相关依据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49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起草《威海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申请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价、经费和扶持政策、附则七部分。
(一)总则部分主要说明文件制定的目的、意义及运行机制。
(二)职责部分主要说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依托单位的职责。
(三)申请与认定部分主要说明申请市重点实验室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
(四)运行与管理部分主要说明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组织架构、人才队伍、开放服务、调整与撤销等机制。
(五)考核与评价部分主要说明年度报告和动态考评制度。
(六)经费与扶持部分主要说明根据实验室建设绩效及开展服务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
(七)附则部分明确《办法》实施期限,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五、政策主要变化
一是对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领域急需布局以及引进重大创新团队组建的,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建设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是明确市重点实验室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