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市民:
为加强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修订了《威海市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5年5月23日前反馈至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
联系电话:0631-5271737,527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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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49号村镇建设科
威海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和退出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胶东渔家文化、海草房和石头房民居等特色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振兴与文旅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耕海牧渔等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内,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建成年代较远并且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值,基本能够反映当地城乡发展历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注重村落风貌完整性、文化真实性和生态可持续性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调查、规划编制、传统风貌修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传统建筑抢救修缮、传统建筑工匠培训、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奖励等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资金的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资金管理规定做好资金下拨、使用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审查工作,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理,负责传统村落建设用地的申报和用地手续办理;查处传统村落规划范围村民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传统村落规划范围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文物进行保护、修复、修缮和恢复;组织编制和申报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项目;指导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工作;承办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内宅基地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发展,统筹涉农资金优先支持传统村落发展。
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
(二)开展传统民居和传统文化项目普查登记工作,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或者组织实施传统村落风貌改造、保护发展项目;
(四)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五)依法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三)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四)收集、保护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
(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设立基金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高校及各类研究院所、公司机构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各级组织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产业合作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认定和退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市级传统村落:
(一)村落中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一定规模,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体现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二)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农林牧渔物种资源、生产技艺、运作体系、生态景观等文化遗产,是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内容;
(三)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红色遗迹或者红色文化资源,能够集中反映特定时期的战斗、生产、生活风貌。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进行普查,组织符合条件的村庄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审核把关,经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推荐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中国传统村落、山东省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传统村落可以优先申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省级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
本条例施行后,申报省级、国家级传统村落应当从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地方特色和重要人物、事件等的说明;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清单、说明;
(三)选址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统文化资源情况说明;
(五)富有乡土特色的农事节气、节庆活动、民间艺术、族谱家训、乡风民俗等传统文化资源;
(六)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拟保护的范围、目标和要求;
(七)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严重破坏或重大工程需要对传统村落进行征收、搬迁的,由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退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退出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存在传统村落保护不力、违反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开发建设等问题,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验收未通过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将其从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通报。
中国传统村落、山东省传统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入选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在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井、古戏台、古码头、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八条 市级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利用措施、文化传承发展引导、人居环境改善措施、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等。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经区(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审核通过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山东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的编制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传统村落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村落等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村民评议、开展专题研究后,按照原程序报送: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市、区(市)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在尊重村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实施整体性保护,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传统村落保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落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
(二)村内主要街巷、道路、河道、滩涂等传统格局、空间肌理和整体风貌;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反映传统风貌的古井沟渠、古道驿站、古树名木、围墙铺地、古码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村史村志、村规民约、族谱家训等体现村落历史文化的文献;
(六)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
(七)富有乡土特色的农事节气、节庆活动、民间艺术、乡风民俗等传统文化资源。
传统村落应当根据村落实际确定具体保护内容重点。
第二十一条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历史传承、非遗文化、乡风民俗普查工作,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
第二十二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重建、改建、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证色彩、体量、高度、建筑形式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保护范围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造。
第二十三条 在传统村落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爆破、填湖造地等破坏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三)非法砍伐、擅自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
(四)损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传统村落保护要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抢救修缮。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经审查属实,予以返还。代管期间的经营收益扣除保护管理成本后,由原产权人享有。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传统村落海草房等传统建筑的保养与维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市、区(市)财政拨付资金50%的比例安排海草房等传统建筑保护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门票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海草房等传统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保持传统建筑原有的平面布局、空间特征和建筑特色。
在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要求、不改变建筑传统风貌的情况下,鼓励村民开展传统建筑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传统村落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音乐舞蹈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展示活动。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条件。对与传统村落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在传统村落内进行活态传承和展示。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传统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传统建筑工匠的教育培训,为传承和发展传统村落特色建筑文化和传统建筑技术提供可持续的人才支撑。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市、区(市)文化旅游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传统建筑工匠,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鼓励和支持农村传统建筑工匠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第二十九条 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融合,鼓励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特色渔业、特色养殖业、特色种植业、特色林果业、特色加工业、观光休闲农业、特色海洋牧场及其他符合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特色农业产业。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传统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内居民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鼓励、支持传统村落村民以传统建筑、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传统村落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盘活闲置的传统建筑资源,支持开设村史馆、村民活动中心、图书室、红色文化教育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等公益性设施,适度有序发展经营性服务设施。
第三十二条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产生收益专项用于传统古村落保护。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产权。传统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传承发展传统村落的优秀乡风民俗、传统技艺、节庆活动、非遗文化等文化遗产,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营销、电子商务等途径,建立本土传统村落网上宣传推广和发展合作平台,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数字化创意产品,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区(市)人民政府以图文影像等方式记录整理传统村落村史及历史文化故事,开展多形式的媒体传播,推进传统村落集体记忆的活态传承,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纂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传统村落的村民发现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破坏村落传统风貌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进行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对村民报告和巡查中发现违反保护要求、破坏村落传统格局和风貌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传统村落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应当向区(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动态检查与评估。经检查评估,对保护成效突出的传统村落,在后续保护资金和项目安排给予优先支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退出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群众性保护组织,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方案的要求,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传统村落中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或其他对传统村落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古井沟渠、古道驿站、古树名木、围墙铺地等。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威海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考察传统村落,对传统村落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加强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制定《威海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加强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
我市高度重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近年来,先后有18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40个村落入选山东省传统村落名录。2022年,我市荣成市入选首批国家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为我市探索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传统村落也面临着自然损毁、无序建设、过度开发等威胁,部分传统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遭到破坏,传统民俗文化逐渐流失。制定《威海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能够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保护职责,规范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和优秀村落文化的传承,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住建部等四部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结合威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细化政府责任。为进一步细化传统村落保护要求,《条例》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规定,明确职能分工,协同多方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三、主要内容
《威海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稿)》共分7章,42条。
一是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部门、镇街与村委会职责,社会参与,宣传职责等内容。
二是认定与退出。规定了市级名录、申报认定与退出程序、市级奖补等内容。
三是保护管理。规定了挂牌保护、规划编制、建设管控、非遗保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四是合理利用。规定了市、区(市)、镇(街)与村委会对村落开发利用的职责,村落产业发展、文化传承、资源盘活、运营模式等内容。
五是监督检查。规定了公众参与、村委日常巡查、镇街专项巡查、部门检查评估等内容。
六是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保护范围建设管控要求、破坏传统、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内容。
七是附则。规定了名词解释和生效时间。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