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繁花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因韩波向我中心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通知书》(威住核通字〔2025〕第2012号)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威住整改字〔2025〕第2006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通知书》(威住核通字〔2025〕第2012号).pdf
附件2:《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威住整改字〔2025〕第2006号).pdf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