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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威海市银行业
绿色支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财发〔2025〕3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威海市银行业绿色支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银行业绿色支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引领金融资源向绿色发展领域倾斜配置,根据《威海市银行业绿色支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绿色支行,是指经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共同认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绿色支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指导我市绿色支行建设。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绿色支行应主动激发绿色产品服务创新潜力,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承销、绿色融资租赁、绿色消费金融等领域持续创新金融产品,拓宽绿色融资渠道,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基本建立多元化的绿色信贷产品体系、多层级的绿色信贷支撑服务体系。具体措施可以参考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扩大传统绿色信贷覆盖面,丰富绿色基础产品种类。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生态环境、林业碳汇开发、清洁生产和绿色服务等领域扩大绿色贷款投放规模,强化对传统绿色业务的支持力度,同时在政策指引下,不断丰富绿色信贷产品货架,如EOD模式融资服务、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林业碳汇贷款等,增强绿色信贷投放的深度、广度、精度。
(二)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积极助力“双碳”战略。
(1)聚焦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和负责任投资等重点领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实体经济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可以积极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强化绿色与低碳服务,同时做好相应的配套贷款;
(2)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已逐步建立,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类新兴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不断探索创新碳金融产品,助力企业环境权益类和生态资源权益类资产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
(3)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人“碳账户”体系,依靠碳积分制度量化企业及个人的碳减排行为,将企业节能减排表现纳入贷款额度测算、利率定价、还款期限等授信管理流程,将环境信用行为与金融信贷相挂钩,进而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三)挖掘更多新兴领域,丰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存款以及绿色主题类理财等各类绿色金融产品的供给。例如探索快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离不开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或者针对生物多样性相关领域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融资需求等,推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企业绿色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四)探索个人消费领域推出的绿色信贷产品,进一步鼓励、增加公众在绿色领域的消费。如提供利率较低的住房抵押贷款用于购买与庭院经济相结合的生态环保型节能房屋,或设计新型绿色信用卡,当消费者购买环保产品和服务,可获得积分兑换成现金或以各种方式使用。
(五)发力蓝色金融,点燃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器。结合我市海洋资源禀赋及海洋产业发展需求,聚焦蓝色领域,依托《威海市蓝色产业可持续投融资支持目录》,创新“蓝色经济”的新金融模式,加强金融对蓝色产业支持作用。
(六)担保创新为实体经济加注绿色发展动力。积极推动绿色知识产权、碳排放权、环境权益、未来收益权及有关农村产权等成为合格抵质押物,有效利用林权、收益权、排污权、排放权等为企业融资增信,有效盘活绿色信贷资金。
(七)创新绿色服务方式,强化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例如为绿色企业的外汇业务办理开辟绿色通道,或简化绿色信贷审批流程,此外也可以开展科技赋能绿色金融,利用“绿e融”平台相关功能进行绿色、蓝色识别,严禁“洗绿”、“漂绿”,或者绩效考核增加绿色金融方面的差异化考核激励,完善绿色金融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绿色支行应全力满足重点领域绿色金融需求,包括支持能源生产消费变革、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持绿色农业发展、支持林业碳汇产业发展、支持绿色消费发展等,在融资总量和结构方面实现以下目标计划:
(一)绿色支行的绿色贷款余额占该绿色支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全市绿色贷款占全市全部贷款的比重。
(二)绿色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贷款增速的150%。
力争实现以下目标计划:
(一)绿色贷款余额整体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二)绿色贷款总体增量不低于上两年同期平均水平。
(三)绿色贷款客户总数(项目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四)绿色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重每年提升幅度不低于1个百分点。
(五)主动对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及碳金融重点项目或其他绿色金融客户,贷款对接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第七条 具有创新意识的员工及人才是银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的内在发展动力,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绿色信贷业务、丰富绿色信贷产品十分重要。人力资源方面,绿色支行应当组织起知识面覆盖国家宏观政策及环保领域、经验涉及节能和生产经营的专业化金融团队,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经验。
(二)配有或派驻不少于2名具备金融、环境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绿色金融客户经理,并根据业务发展及时增配人员。
人才培育方面,绿色支行应提高从事绿色信贷产品创新人员的专业能力。具体措施可以参考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实施严格的准入机制,使员工在思想上重视起绿色信贷,从中筛选出具有出色金融环保知识的人才进行专门的培训,以增强他们处理信贷风险的能力,培养绿色产业专属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以及审批人员队伍等。
(二)加强绿色信贷专业人才培养,在产品研发、业务拓展以及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例如行内可以开展绿色信贷培训计划,行外鼓励员工考取碳资产管理师等绿色金融方面的专业资格证书。也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同银行内部员工,致力于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研发。
第八条 绿色支行应加大自身在绿色信贷产品宣传方面的积极性,寻找打破网点限制这一局限的途径,不仅仅局限于通过官方网站、社会责任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来向客户传递相关的绿色信贷产品,可以将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前沿技术应用于产品推广,有效拓宽客户对绿色信贷产品的了解途径,通过媒体宣传推广创新示范意义较好的绿色金融产品、蓝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
第九条 参与绿色支行建设的银行总(分)行应当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业务中后台支持部门或者岗位。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单列绿色信贷规模。总(分)行每年应当安排专项绿色信贷规模,优先满足绿色领域企业和项目的贷款需求。在调控信贷规模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绿色支行的业务需求。
(二)单列绿色信贷审批通道。总(分)行应当开辟独立的绿色信贷审批通道,设置专门的绿色信贷审批岗位,提高审批效率。
(三)单列绩效考核。总(分)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绿色金融绩效考核机制,突出对绿色金融的正向激励。
(四)单列资金价格和风险权重。总(分)行探索对绿色支行设置差异化的资金价格和风险管理政策,如:对绿色信贷项目提供优惠的资金成本价格及优惠补贴政策,包括贷款利率、手续费及优惠补贴政策等。
第十条 绿色支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落实以下过程控制要求:
(一)绿色运营:积极建设节约型机构,推行绿色办公,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绿色低碳运行,鼓励绿色支行对办公营业网点进行碳排放总量核算,鼓励绿色支行通过自身节能减排和碳交易,实现碳中和。
(二)制度建设: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
(三)风险评估:创新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自身在气候变化、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四)授信管理: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实质合规要求。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五)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客户管理: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六)统计监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绿色贷款统计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统计、分析绿色贷款余额、新增、比重、用途、行业和质量等。
第十一条 绿色支行原则上应当制定未来三年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内容应涵盖对蓝色金融发展的探索和发展计划。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绿色支行自认定后次年起,每年3月31日前须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同时提交《威海市银行业绿色支行考核情况表》(见附件1),以及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绿色金融业务规模,绿色金融产品、蓝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情况,绿色金融、蓝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等。
第十三条 绿色支行应当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绿色支行扶持资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对绿色支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选择部分机构现场调研其发展情况,核查过程控制在 1 个月内。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对前期审核的资料以及现场核查的资料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为80-100分,良好为70-79分,合格为60-6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结果将通知各相关绿色支行。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其绿色支行资质存续,后续如有变动,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将取消其绿色支行资质。绿色支行对资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保留其存续资质,或者取消其存续资质并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中绿色信贷的统计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统计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关于绿色金融、蓝色金融相关统计口径、名词释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威海市人民政府相关最新标准执行,如有变化,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