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 执法清单 > 不罚轻罚清单
索引号: 11371000004313776Q/2025-00392 发布单位: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内容分类: 不罚轻罚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 09:17
点击次数:

参照省司法厅《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应急局对存在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能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现公示如下: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





本清单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人员死亡、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除外)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3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5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 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除外)

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防震减灾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月通过,2008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2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10月通过,2010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3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月通过,2008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4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10月通过,2010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5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10月通过,2010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6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