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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等3部门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4-04-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4-04-30
    • 发文字号:威环函〔2024〕1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 开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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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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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的通知

    威环函〔2024〕10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市、开发区公安局,各区市卫健局、国家级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决策部署和全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安排,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的通知》(鲁环字〔2024〕69号)相关要求,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压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严防辐射事故发生,筑牢辐射环境安全防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定于2024年4月至11月联合开展全市范围内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其中辐照加工单位、移动探伤单位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安全保卫落实情况。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相关规章要求的制定实施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和《山东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行业反恐防范工作标准》达标和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执行《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情况。

    (二)放射卫生管理落实情况。检查放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放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放射卫生管理档案管理情况,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卫生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是否按规定落实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防护管理措施。

    (三)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检查辐射安全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应知应会情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关注生态环境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年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废旧放射源送贮情况。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停转产企业是否存在闲置、废弃放射源,是否及时送贮或回收。

    (五)全省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保障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运行情况。检查是否满足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基本的条件,视频监控布置是否合理、画面是否清晰、是否覆盖全部放射源,伽马射线移动探伤单位GPS定位仪器使用及数据上传情况,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六)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管理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研究部署阶段(5月15日前)

    各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隐患排查动员、部署、准备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印发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区市、开发区自查阶段(6月15日前)

    各区市、开发区要对辖区内涉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全覆盖,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帐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督促其理清放射源台账;对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定实施不严,安全保卫措施落实不到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者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完成的,指导其补充完善。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于6月15日前报送实施方案。

    (三)市级抽查阶段(6月30日前)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省级督导阶段(7月1日至8月30日)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各市自查情况开展联合现场督导。

    (五)分析总结阶段(9月15日前)

    各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9月1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总结报告及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动监管。各区市、开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合力完成辐射安全隐患检查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将检查情况上传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二)严格环境监管,筑牢安全屏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性质恶劣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执法工作,确保案件查处到位。

    (三)强化问题整改,防范安全隐患。坚持“隐患即事故”理念,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实行闭环管理,从严从实抓好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所有安全隐患全面整改到位。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吴慧,联系电话:0631-5891299;  市公安局 刘金虎,联系电话:0631-5192236;市卫生健康委 马富利,联系电话:0631-5898175。



    附件:1.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的通知(鲁环字〔2024〕69号)

                2.2024年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的通知    

    鲁环字〔2024〕6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压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决定于2024年4月至11月联合开展2024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其中辐照加工单位、移动探伤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安全保卫落实情况。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保卫相关规章的制定实施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和《山东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行业反恐防范工作标准》达标和应急准备工作情况,执行《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情况。

    (二)放射卫生管理落实情况。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放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放射卫生管理档案管理情况,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卫生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是否按规定落实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防护管理措施。

    (三)法律法规执行及整改要求落实情况。检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应知应会情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重点关注生态环境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废旧放射源送贮情况。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停转产企业是否存在闲置废旧放射源,是否及时送贮或回收。

    (五)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安全管理情况。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及周边环境现状、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情况、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情况。

    (六)全省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保障情况,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运行情况。检查是否满足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基本条件,视频监控布置是否合理、画面是否清晰、是否覆盖全部放射源,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GPS定位仪器使用及数据上传情况,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七)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管理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台账信息、人员信息等各类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研究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各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隐患排查动员、部署、准备工作,成立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现场检查。

    (二)各市自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中,对辖区涉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检查全覆盖,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督促其理清放射源台账;对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定实施不严,安全保卫措施落实不到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废旧放射源的,督促其及时安全收贮;对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者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完成的,指导其补充完善。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单位制定有效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将检查情况上传管理系统。 

    (三)省级督导阶段(7月1日至8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成立联合工作组,对各市自查情况开展联合现场督导。

    (四)分析总结阶段(9月30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对隐患排查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和总结,于9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总结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报送重要信息,按时提交总结等相关材料。

    (二)严格执法,强化整改。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性质恶劣问题,配合做好调查取证执法工作,确保查处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强化跟踪,督促单位做好问题整改,按时上报问题整改清单,确保隐患排查取得实效。

    (三)严守纪律,廉洁奉公。各级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轻车简从。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王恺,0531-51798278;省公安厅 闫少杰,0531-85123306;省卫生健康委 车铭,0531-51766276。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2024年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县市区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主要问题

    整改措施

    完成时间/预计完成时间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