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 主体信息 > 执法主体清单
索引号: 11371000MB2856435T/2024-04254 发布单位: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分类: 执法主体清单 成文日期: 2024-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 13:44
点击次数:

委托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明

受委托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赵建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威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行政处罚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11月18日至2027年11月17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威海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