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关于印发《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发字〔2023〕76号
各区市海洋发展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为做好2023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海洋强市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202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要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压实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领域,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监管水平,保障渔港渔船渔民安全和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助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所在区市休渔,所在区市容纳不下的,可以在我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休渔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我市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返回船籍港,需要在外省停靠休渔的,须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威海籍公民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渔港条件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市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同意后,可以在我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六)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合法在册渔船采捕养殖贝类、单环刺螠等养殖水产品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七)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管理目标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秩序。
(五)加强渔业执法能力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我市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返回船籍港,需要在外省停靠休渔的,须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威海籍公民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因所在省份渔港条件限制、无法容纳等原因申请在我市休渔的,由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同意后,可以在我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一经确定停靠渔港,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实行渔船停靠备案检查制度,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的休渔渔船信息报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于5月1日12时前进行停港申报。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3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提前向相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市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省执法监察局”)备案,其中属本省渔业执法机构扣押的,需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一致,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情况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并追究相应执法机构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船籍港所在区市内进行,由相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市海洋与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支队查验后,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伏休期间,未经批准我市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因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申请的坞修时限的一半。县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县内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小时,市内跨县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省内跨市坞修,往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8小时。渔船异地坞修申请批准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附件2),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3)报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下水,其中市内跨县坞修的,船厂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市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坞修船厂报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支队,相关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4),通知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日报省、市备案)。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或相关通知情况,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返回原停靠港口。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申请异地坞修的双拖网渔船必须配备不可拆卸、自带电池的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按照转港申请批准程序办理。所有的坞修申请及办理,原则上通过新版伏休管理系统和“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
伏季休渔期间外省籍渔船申请到我市坞修,须经船籍港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执法机构函商省执法监察局同意,并提供拟坞修渔船基本情况(船舶证书复印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联系电话、AIS和北斗终端号码、坞修船厂名称等),在坞时间不得超过20天。伏季休渔前已经开始坞修但5月1日12时前仍未下坞的外省籍渔船,由船厂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逐级报省里备案(含船名号、捕捞许可证号、坞修合同、船厂名称、起止期限等),坞修结束后,限期离开。渔船航行、上下坞期间须全程开启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由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凡未经我省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三)严格执行分类监管制度
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含休闲海钓船)的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固定港停靠、进出港报告和登记、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有条件的区市可在船舶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统一的特殊标志。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固定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小型张网渔船、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及执行专项捕捞任务的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在指定的渔港停靠、装卸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
加强对外省籍和不明身份渔船的执法检查,认真查验证书证件,核实渔船身份。对伏休期间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停靠我市的外省籍渔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省执法监察局,由省执法监察局通报给有关省市渔业执法机构限期召回,对仍然拒不返回的,由渔船停靠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指定渔港进行集中看管,依法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对不明身份渔船,严格核查证书证件、船证是否相符等情况,经查确属涉渔“三无”船舶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格执行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
伏季休渔期间,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坚持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利用山东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山东省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及自建信息化平台,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各级渔船监控值班与渔业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对监控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除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外,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省海岸线外3海里警戒线。
各区市要加强渔港及周边海域监控,加快港口视频监控设备建设,高效精准监视停港渔船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出海等情况。加强执法用无人机、无人船等智能装备的配备使用,切实运用空中优势,加大对重点渔港、渔船和海域的巡视巡查,及时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在天气恶劣、执法船难以靠近涉嫌违规船只的情况下,配合执法人员完成取证、回传、震慑、喊话劝返等任务,提升执法效能。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工信、公安、人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加大执法力度,锚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以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专项捕捞渔船、涉渔快艇、禁用渔具、水产品市场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联合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船厂每周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核查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船厂应核实所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建立渔船修造台账,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实时报备建造、坞修渔船的基本信息以及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等;应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坞修)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严禁建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坚决取缔无审批手续或修造资质的渔船修造厂(点)。对排查发现有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的,要一追到底,查明去向并依法依规处置。
(七)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市支队和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至少建立1处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渔船扣押期满后,可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直至其不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方可解除禁止离港措施。对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渔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看管,未经该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放行离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当时将违法违规渔船扣押回港进行集中看管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要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依法进行处罚。
(八)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严格落实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符合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按规定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填写《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附件5)一并送达。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养殖水产品、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九)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健全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实现可回溯管理。所有渔业执法案件须通过山东省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五、责任分工
(一)各区市职责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伏季休渔秩序和休渔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1.停港渔船核查上报
4月30日前,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及时与辖区内休渔渔船船东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停港情况进行确认,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2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6)留存备查。5月1日12时前完成核实确认工作,通过系统上报《202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附件7,含新建和买卖过户渔船)。对实际经营人非本区市籍而申请异地休渔的,要逐艘核实,情况属实的,形成台账于4月27日前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市内跨县的,由相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相互间协调,跨省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函商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异地休渔地渔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渔船必须回船籍港休渔,异地休渔地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渔船停靠的,船籍港地渔业主管部门可与休渔地渔业主管部门签订共管协议,落实管理责任。因司法、行政扣押等原因停靠在外省、市的渔船,要逐艘说明原因并单独上报(附相关法律文书)。未按时上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或漏报、瞒报的,省农业农村厅将予以通报;5月10日前仍未上报的,省农业农村厅将向市委、市政府通报。
2.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十项管理制度,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主动联合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及停泊点、渔船修造厂点、水产品经营场所及冷藏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港内加油站点及车辆、船员劳务中介等修造、捕捞、补给、运输、加工、销售全环节、全链条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套牌套号,违法捕捞,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为违法违规涉渔船舶供油、供冰,到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上工作或为其提供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服务等行为,坚决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渔具。要落实依港管船措施,加强对渔船进出港登记、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压实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的主体责任,通过渔船定位、视频监控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对渔港码头、自然停泊点的监控监视,进一步充实驻港执法力量,扩大驻港执法范围,加大商港、偏僻海岸、海河交叉口等隐蔽停泊点的执法巡查力度。针对违法捕捞特点,开展错时、错峰执法,注重与海上执法的及时对接和有效衔接,建立渔港清查、近岸追查、海上围堵的闭环执法模式。对异地停靠、坞修渔船,建立船位日报制度,船东每天要通过现场拍照、视频等方式报送渔船情况,要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法院“软扣押”渔船,须召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对养殖渔船,重点检查是否违规改造、携带捕捞渔具或从事非法捕捞;对钓具渔船、休闲海钓船,要实行定点集中停靠,重点检查作业工具和渔获物等情况;对参与科研调查、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等事项的渔船,要严格船位监控,必要时派执法船开展伴航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限、区域进行活动,是否违规携带捕捞渔具等。要做好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管理,严厉打击无专项证旗及未按规定时间、场所、品种和作业类型生产、兼捕渔获物超标等行为。要加大对涉渔快艇的执法力度,联合公安、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单位,对海上、渔港、港湾、停泊点的快艇进行起底式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建立管理台账,严禁快艇非法安装渔业生产设备,严厉打击快艇非法捕捞、转载非法渔获物、盗采增养殖水产品、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涉渔“三无”快艇。要利用休渔时机,加大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鱼船专项整治力度,逐艘检查勘验,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或改后再犯的,依法从重处罚并采取禁止离港措施。
3.强化安全管理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方案有关要求,推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组织渔港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渔船停泊间距,留足消防疏散通道,完善消防、供电、垃圾和废油废水回收处置等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有效运行。强化养殖渔船编组管理、编队生产,重处渔船违规使用电气焊、明火作业,养殖渔船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作业,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法违规行为。扎实开展海洋伏季休渔、“商渔共治2023”、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等各项执法行动,严查渔船、渔港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渔业安全宣教工作,认真开展商渔船防碰撞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全方位提升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严格执行24小时安全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实施海上渔区专项精准预警预报,及时传递各类预警信息,守听全国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对突发险情或事故,第一时间积极妥善组织开展救援。
(二)市级职责
市局负责全市伏季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各项执法行动。统一领导伏休期间全市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渔业安全问题,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质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区市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强化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从严从实从细抓好措施落实,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创新宣教方式,营造守法氛围。各区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自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手段,结合发放“一封信”、张贴通告、悬挂标语、签订承诺书、组织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伏季休渔制度政策内容和违法违规后果,特别要宣传违法越界捕捞的严重危害,邀请主流媒体对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主动曝光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守法典型,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微信有力度、媒体有深度,营造涉渔守法守规良好氛围。
(三)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各区市要充分发挥技防作用,深入挖掘现有信息化系统潜力,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实时管控。要在伏季休渔开始前,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对所有船东、船长、船厂负责人等开展“鲁渔通”微信小程序使用培训,教育引导渔船民学会利用科技手段配合伏季休渔管理。所有参与伏季休渔管理的执法船舶的定位系统要保持24小时开启,及时接受指挥调度命令,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有效打击。
(四)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区市要细化完善并严格落实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措施,确保船有人看、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管理无盲区,监管全覆盖。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渔港服务公司等基层组织作用,有条件的区市可吸收基层渔民协会组织协助伏季休渔管理,推动建立伏季休渔巡护员队伍。要健全伏季休渔举报处置机制,鼓励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每日上午8:30前报送前一日应休渔船停港休渔和转港、钓具渔船出海作业、区市执法及检查等情况;要按时上报伏休周报等相关统计信息,如实反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9月5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总结报市局。
联 系 人:张远
联系电话:0631-5235977
电子邮箱:whhyjczd06@wh.shandong.cn
附件:1.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
3.渔船下坞报告书
4.渔船下坞通知书
5.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6.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7.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区(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本人(企业)为鲁 渔 船船东,渔业捕捞许可证号为 ;停泊地点为
渔港。本人(企业)已知晓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确认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以下有关政策,保证严格遵守伏休管理有关规定。
一、休渔渔船按要求停靠,伏季休渔期间不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二、因避风、转港坞修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须经县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到达指定渔港。
三、渔船坞修持坞修合同原件,报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县维修的,根据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四、渔船应按规定制作安装船舶标识,休渔期间不得随船携带休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接受渔业部门依法处罚和扣减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伏季休渔责任人确认签字: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相关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第三联沿海镇街留存。
附件2
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
(船名号):
经审核,现同意你船于2023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自 (渔港或船厂)到 (渔港或船厂)。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不得携带捕捞网具,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转港途中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处罚并扣减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2023年 月 日
附件3
渔船下坞报告书
(渔业主管部门):
现有 (船名号)渔船已坞修完毕,将于 (时间)下坞,请派员进行现场审查确认。
单位:(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4
渔船下坞通知书
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验,你区(市)所属 (船名号)已经坞修完毕,可下水返航,请做好渔船下水后的监管工作。
单位:(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5
区(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
:
经调查,你(单位)
(填写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43号)规定,将扣减2023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 查处单位
(公章):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查处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东留存。
附件6
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为保证我渔港在伏季休渔期间遵章守纪,确保港内休渔秩序稳定,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伏季休渔规定,自觉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备停港休渔渔船信息。
二、认真做好港内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配备消防和防污染设备,有序调度渔船停港,建立每日巡港检查制度,切实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三、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建立登记台账,不为违规渔船提供码头靠泊、渔获物装卸、加油、加冰等港口服务。
四、积极配合渔业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港内停泊的休渔渔船实行全时监控,及时报告港内渔船违法违规情况。
五、不容留外省、市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在本港停靠。
六、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理:
1.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取消涉及渔港的财政资金项目及评选活动申请资格。
承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2023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7
2023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地区代码 | 船名 |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 船籍港 | 主机功率千瓦 | 主作业类型 | 主作业方式 | 持证人名称 | 持证人地址 | AIS设备MMSI码 | 卫星定位ID号 | 停靠港口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伏休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