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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1000494432304C/2022-06770 发布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容分类: 其他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2-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维权服务指南

时间: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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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诉事项名称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二、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承办机构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投诉须知

(一)在投诉前,请确认您已经取得如下证明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明细单以及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协议书或证明书、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等)。

2.工资证明:工资凭条、加盖银行公章的个人收入明细、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的工资收入等证明材料。

3.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请依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您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不足、不实、违法或无效等情形,将影响本中心对您投诉的核实和处理,可能会导致该投诉无法处理、延迟处理或不予处理。 

(二)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应配合本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以下工作:

1.配合本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的询问及核实;

2.对《欠(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测算明细表》进行签字确认,配合确定补缴金额;

3.单位履行补缴义务时,投诉人应配合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五、基本流程

(一)受理

投诉申请人持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管理部咨询,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填写《投诉申请书》。

(二)立案

单位收到催建(缴)通知文书后,不予配合的,予以立案。

(三)限期整改
         调查取证后,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行政处理(处罚)

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定的时限内,没有改正错误或履行法定义务的,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

(五)执行催告

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相对人没有自觉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对单位下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执行回款或改正违法行为,结案归档

六、投诉途径

市区服务大厅(海滨中路56号农商银行一楼北厅)    

高区服务大厅(山大路15号)                                  

经区服务大厅(经区东海路6号景泰国际大厦东侧)   

荣成服务大厅(阳光财富广场6号)                           

文登服务大厅(米山东路西17-1号)                        

乳山服务大厅(胜利街69号建设银行一楼西厅)        

石岛服务大厅(凤祥路6号中石化加油站南)             

临港服务大厅(临港区江苏东路10-1号)   

七、监督电话

0631-532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