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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民发〔2023〕26号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社会工作部:
现将《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7日
威海市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职责,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印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未保组〔2021〕1号)《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未保组〔2021〕1号)《威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未保组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是指对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监护评估应坚持最有利于困境未成年人、客观全面、
专业分类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监护评估的对象为:
(一)经常居住地在威海市且纳入保障范围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二)居住地在威海市的农村留守儿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每两年开展一次家庭监护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对其他纳入监护评估范围的对象开展评估。
第六条 开展家庭监护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估组织及人员
第七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进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护评估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家庭监护评估的,应当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由2名以上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在编人员组成。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三)有3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四)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
(二)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从事为未成年人服务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三)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应由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开展评估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保守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秉承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材料;
(三)严格按照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与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主要包括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当困境未成年人需要指定监护人时,只需对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困境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姓名、身份证号、居住情况等;
(二)困境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包括心理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表现等;
(三)困境未成年人教育状况,包括就学情况、受教育情况等;
(四)其他影响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的情形。
第十五条 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成员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
(二)生活保障能力,包括监护人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等;
(三)其他影响监护状况的因素。
第四章 评估流程及方式
第十六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确定评估对象、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目标任务、评估方法、分工、时间安排等。
第十七条 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向监护人发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监护人将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评估,并商定评估事宜。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要求,全面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评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观察法。评估人员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状况进行现场观察,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观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样态、精神面貌、行为表现、人际交往、情绪状况等。
(二)访谈法。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访谈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困境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邻居、老师、村(居)委会等了解监护状况的人员。
(三)资料收集法。评估人员可通过问卷调查、资料搜集等方式了解困境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家庭监护状况信息、家庭监护能力信息等。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工具,科学应用评估量表。
第十九条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当在客观、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科学研判,对评估对象被监护状况作出结论,评定评估对象风险等级,提出加强关爱保护针对性意见建议,形成《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在监护人收到书面评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评估报告应由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评估报告应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经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评估结论并加盖公章。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机构分别留存。
第五章 监护状况风险等级划分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估结果对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状况风险进行分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并按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高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立即进行个案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监护的各种因素,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尤其是对监护人监护能力弱或无人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委托他人监护或转移监护权。对已有效消除或降低风险隐患的,应重新划分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中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定期上门探访,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困境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团队对其开展关爱服务,必要时开展个案帮扶。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低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主任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困境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给予安全教育,指导监护人提高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评估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护评估工作监督制度,加强对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评估资格:
(一)违规向监护人收取费用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泄露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隐私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评估资料损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评估任务的;
(六)被吊销法人证书或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出现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委托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6日。
附件:1.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通知书
2.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报告
3.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表
附件1
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通知书
尊敬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将对您进行家庭监护评估,请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与 (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共同确定开展评估的时间。家庭监护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报告
困境未成年人姓名:
类别:
户籍:
法定监护人:
实际照料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出具机构(盖章)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一、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
姓 名 | 性 别 | |||
民 族 | 年 龄 | |||
身份证号 | 居住情况 | □独居 □非独居 | ||
身体状况 | 生理状况 | □健康 □残疾(请注明 ) □大病(请注明 ) □其他(请注明 ) | ||
精神状况 |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很差 | |||
行为表现 | □正常 □其他(请注明 ) | |||
教育状况 | 就学情况 | □一直未入学 □曾经辍学(时间段及原因: ) □一个月内辍学(原因: ) □就学(学校表现: ) | ||
受教育情况 | □学前教育 □学龄前未入园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技校/高职等 □学龄辍学(时间: 年 月,原因 ) | |||
其他情况 说明 |
二、监护人基本情况及监护能力评估主要内容
监 护 人 基 本 情 况 | 法定监护人姓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民 族 | |||
身份证号 | ||||
实际监护人姓名 | 与未成年人关系 | |||
婚姻状况 | □已婚 □离异 □再婚 □分居 □丧偶 □死亡 | |||
身体状况 | □健康 □死亡 □失踪 □失联 □重残 □重病 □精神疾病 □羁押/服刑 □强制戒毒 □无劳动能力 □长期在外务工 □其它( ) | |||
受教育情况 | □小学以下 □小学 □初中 □高中/中专/技校/高职等□大专 □本科及以上 | |||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 □退休金 □工资 □个体经营收入 □散工收入 □种植收入 □养殖收入 □亲戚接济 □政府救助 □其它( ) | |||
家庭主要收入人员 | □0 □1 □2 □3 □4 □其它( ) | |||
家庭每月人均收入 | □500元以下 □501-1000元 □1001-1500元 □1501-2000元 □2001元以上 收入情况: 负债情况: | |||
其他情况说明 |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民 族 | 文化程度 | 健康状况 | 职 业 |
其他情况说明: |
四、评估结果及建议
监护风险 整体评级 | 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
存在高风险 的领域 | 身体/心理/教育/社会性/日常照料/安全/家庭环境/监护人能力 |
存在中风险 的领域 | 身体/心理/教育/社会性/日常照料/安全/家庭环境/监护人能力 |
困境未成年人 被监护状况 (总体评价, 存在的问题等) | |
监护人(照料人)监护能力评估 | |
评估说明 (对评估方式、过程等的补充说明) | |
改进和干预 建议 | |
评估人签名: 评估机构(小组)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3
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表
项目 | 序号 | 评估指标 | 评估标准 | 分值 | 得分 | |
名称 | 内容 | |||||
未成年人及家庭基本信息(25分) | 1 | 未成年人年龄 | (1)12周岁-不满18周岁(含12周岁) (2)6周岁-不满12周岁(含6周岁) (3)不满6周岁 | (1)2分; (2)1分; (3)0分。 | 2 | |
2 |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性格、情绪睡眠情况等 方面) | (1)活泼好动,情绪稳定,睡眠质量良好,未见明显心理异常; (2)半年内有过失眠、焦虑等症状,常感到压力大,情绪较为低落; (3)半年内出现过较为严重的焦虑、抑郁和失眠症状,经常出现情绪失控或攻击性行为,或者封闭孤僻等; (4)未成年人长期患病,心理一直存在异常。 | 结合走访、观察和调查,以及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1)3分; (2)2分; (3)(4)0分。 | 3 | ||
3 | 未成年人行为 表现 | (1)懂礼貌,规则意识良好,遵守日常生活规则,行为正常,未出现偏差行为或攻击行为; (2)规则意识一般,行为基本正常,有吸烟、饮酒、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但未构成违法行为; (3)规则意识存在偏差,有斗殴、盗窃、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4)缺乏秩序感,无规则意识。 | 结合走访、观察和调查 (1)3分; (2)2分; (3)(4)0分。 | 3 | ||
4 | 未成年人自我 保护能力 | (1)有基本的安全知识,能辨别环境中的危险,并能采取适当行动避免受到伤害; (2)有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能辨别环境中的危险,但是无法采取适当行动避免受伤; (3)没有基本的安全知识,未成年人属于幼儿阶段和学龄期,他们不具备学习的能力或尚未开始学习; (4)在基本安全知识、辨别环境中危险状态或是采取行动以避免危险等方面缺乏能力。 | (1)4分 (2)3分 (3)2分 (4)0分 | 4 | ||
5 | 亲生父母情况 | (1)父母双方健在,具备基本劳动能力,无服刑在押、长期在外务工无法探视等事实; (2)(2)父母双方健在,但一方或双方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服刑在押、长期在外务工无法探视等事实; (3)父母一方死亡、失踪,一方服刑在押,或长期在外务工6个月左右无法探视,或父母离异后,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等; (4)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双方均为服刑在押人员,或双方长期在外务工有超过6个月时间不能探视等。 | 结合表1-1中基本信息以及未成年人居住状况等进行判断。 (1)3分 (2)2分; (3)1分 (4)0分 | 3 | ||
6 | 实际照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 | (1)亲生父母或父母一方; (2)养父母(有收养手续); (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4)其他亲属或朋友 | (1)2分; (2)2分; (3)1分; (4)0分。 | 2 | ||
7 | 实际照护人年龄(如果监护人和实际照护人不同,则主要评估实际照护人) | (1)30周岁以下; (2)超过30周岁-50周岁(含50周岁); (3)超过50周岁-60周岁(含60周岁); (4)超过60周岁-70周岁(含70周岁); (5)超过70周岁。 | 该指标还应结合身体健康状况综合考虑。 (1)(2)(3)2分; (4)1分; (5)0分。 | 2 | ||
8 | 实际照护人工作与收入状况 | (1)工作稳定,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50%以上; (2)工作稳定,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50%以下; (3)工作不稳定,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50%以上; (4)工作不稳定,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工资水平50%以下。 注:单方有收入,双方都有收入,稳定情况具体列明。 | (1)3分; (2)2分; (3)1分; (4)0分。 (夫妻二人得分为此项得分的平均值)(职业稳定性参考社保缴纳的年限及连续性以及工作合同期限;收入参考夫妻双方工资一年银行流水账目或纳税证明) | 3 | ||
9 | 家庭负担情况 | 实际照护人需要赡养及抚养的无固定收入人员数量: (1)1人; (2)2人; (3)3人及以上。 | (1)3分; (2)1分; (3)0分。 | 3 | ||
家庭监护状况 (30分) | 1 | 未成年人居住状况(重要指标) | (1)与亲生父母同住; (2)与父母其中一方同住; (3)与其他照护人同住; (4)独居。 | (1)3分; (2)2分; (3)1分; (4)0分 | 3 | |
2 | 未成年人就学状况 | (1)一直接受适合年龄阶段的教育; (2)半年内有过转学; (3)没有接受适合年龄阶段的教育或辍学。 | (1)4分; (2)1-3分(注:应进一步了解转学原因,若因校园欺凌等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因素,得1分;若因更好的教育等得2-3分); (3)0分; | 4 | ||
3 | 未成年人住房状况(记录居住条件) | 未成年人在近半年内: (1)有固定的、家庭自有的住房,拥有独立居住房间: (2)有固定的、家庭自有的住房,没有独立居住房间 (3)有较为固定的、租住的住房,拥有独立居住房间; (4)有较为固定的、租住的住房,没有独立居住房间; (5)无固定的居住场所。 | (1)(3)3分; (2)(4)2分; (5)0分; | 3 | ||
4 | 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参考身高,体重,体检情况) | (1)非常健康; (2)比较健康; (3)目前患病,在治疗中; (4)先天性重症或残疾,难以治愈或需要长时间诊治; (5)目前患病(先天性重症或残疾等),没有接受治疗。 | 结合走访、观察和调查,以及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记录。 (1)4分; (2)3分; (3)2分; (4)1分; (5)0分。 | 4 | ||
5 | 受伤害状况(重要指标) | (1)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伤害或者性侵; (2)身体轻微受伤但不需要治疗; (3)身体轻微受伤或出现无法解释的伤患,须接受诊治; (4)伤情较为严重且没有合理解释,需要立即接受治疗或住院;或者出现性侵; (5)以往身体受到过伤害,没有接受治疗或治疗后留下创伤。 | 结合走访、观察和调查 (1)4分; (2)3分; (3)2分; (4)(5)0分且直接归类极危。 | 4 | ||
6 | 对未成年人的 日常看护情况 | 最近一年中, (1)从未将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滞留家中; (2)有过将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滞留家中的情况,但每次不超过1小时; (3)有过将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滞留家中的情况,但每次不超过3小时; (4)经常将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滞留家中,有长时间独留未成年人在家、未成年人乏人看管或保护的记录。 | 如果未成年人超过10岁,可以询问之前的状况。 (1)4分; (2)3分; (3)2分; (4)0分。 | 4 | ||
7 | 医疗照顾情况 | 当未成年人生病时: (1)未成年人生病时能及时就医,并能适当照顾; (2)未成年人生病时及时就医,但是未能按照医嘱提供持续性治疗或照顾。 (3)不能及时就医,导致未成年人病情出现恶化。 | (1)4分; (2)2分; (3)0分。 | 4 | ||
8 | 突发或压力事件 | (1)无突发事件,生活状况基本稳定; (2)收入或食物不足,或与家庭成员、亲属的关系紧张,但不影响生活; (3)婚姻状况或关系最近发生变化,突发严重精神疾病或重症,婚姻冲突和家庭暴力,吸毒或者酗酒,生活较为混乱,违法被捕等,影响到未成年人生活。 | (1)4分; (2)2分; (3)0分。 | 4 | ||
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 (30分) | 1 | 监护意愿 | 监护人(尤其是非父母的监护人)的监护意愿: (1)主动监护意愿很强,充分认识到监护人的角色,并能充分履行监护义务; (2)有主动监护意愿,但是表达出一些不满和困难; (3)没有主动监护意愿并且不履行监护义务。 | (1)4分; (2)2分; (3)0分。 | 4 | |
2 | 对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合作态度 | (1)愿意和有能力与有关机构合作解决问题和保护未成年人; (2)有所抗拒,但是家中有其他人愿意并具备能力,可确保与有关机构维持最低限度的合作; (3)不认为有问题存在;拒绝合作;缺乏兴趣或采取逃避的态度。 | (1)4分; (2)2分; (3)0分。 | 4 | ||
3 | 日常生活照料能力 | (1)能按时、足量提供儿童三餐且注重营养搭配;能应季提供未成年人服装; (2)基本能保证未成年人的三餐,但是不关注营养;基本能保证未成年人的衣物符合季节变化; (3)无法按时、足量提供三餐;未成年人衣着明显不符合季节。 | (1)4分; (2)2分; (3)0分。 | 4 | ||
4 | 实际照护人婚姻状况与稳定性 | (1)初婚且婚内子女,婚姻稳定; (2)再婚重组家庭,婚内子女且婚姻稳定; (3)离异或丧偶,婚内子女,离异一方能承担相应抚养义务; (4)单身或离异后一方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 (5)其他。 | (1)(2)2分; (3)1分; (4)0分; (5)根据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血缘关系、监护人与配偶关系状态等,依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酌情赋分,最大分值不超过2分。 | 2 | ||
5 | 实际照护人社会保障状况 | (1)有基本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没有社会保险,但有部分商业保险; (3)享受低保、残疾人补贴等兜底性社会救助; (4)无任何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 | (1)2分 (2)如果商业保险可有效补充可以得2分,否则1分; (3)1分; (4)0分。 (夫妻二人得分为此项得分的平均值) | 2 | ||
6 | 照护人身体健康状况 | (1)非常健康; (2)健康状况一般; (3)目前患病,正在治疗中,不影响劳动能力; (4)先天性重症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结合走访、观察和调查,以及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记录。 (1)3分; (2)2分; (3)1分; (4)0分。 | 3 | ||
7 | 照护人心理健康状况 | (1)未见明显心理异常; (2)半年内有过失眠、焦虑等症状,常感到压力大,情绪较为低落,但未对未成年人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3) 半年内出现过较为严重的焦虑、抑郁和失眠症状,经常出现情绪失控或攻击行为,或者封闭孤僻等,直接对未成年人产生伤害。 | 结合走访、观察和调查,以及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1)3分; (2)1分; (3)0分。 | 3 | ||
8 | 照护人遵纪守法情况 | 照护人是否有行政、治安处罚记录: (1)无; (2)照护人一方或双方有行政、治安处罚记录; (3)照护人一方或双方为服刑人员。 | (1)2分; (2)1分; (3)0分。 | 2 | ||
9 | 照护人行为状况 | (1)拥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吸毒/滥用酒类饮品/赌博; (2)吸毒/酗酒、赌博影响照护人的育儿能力;与现有的监护侵害问题有关; (3)经常大量吸毒/酗酒/赌博,对未成年人造成长期的危险。(这个注明一下,如果有这一类情况是不是马上需要纳入极危) | (1)3分; (2)1分; (3)0分。 | 3 | ||
10 | 照护人的管教方式 | (1)能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日常生活中能与未成年人平等讨论相关问题; (2)大部分时候能心平气和地和未成年人沟通,但是也发生过暴力管教的情况; (3)日常生活中缺少对未成年人的尊重,以暴力管教为主要沟通方式。 | (1)3分; (2)1分; (3)0分。 | 3 | ||
家庭与社会关系(15分) | 1 | 亲子关系 | (1)良好。未成年人信任照护人,对其保有良好的依恋性,愿意继续与照护人一起生活; (2)一般。未成年人信任照护人,对其保有一定的依恋性,愿意继续与照护人一起生活; (3)较差。未成年人不太信任照护人,与照护人的亲密度较低,不太愿意继续与照护人一起生活; (4)非常差。未成年人非常不信任照护人,与照护人缺乏亲密关系,完全拒绝继续与照护人一起生活。 | (1)4分; (2)2分; (3)1分; (4)0分。 | 4 | |
2 | 与配偶关系 | (1)单身或配偶之间能相互信任和支持,有正向的互动; (2)丧偶或配偶之间关系平淡,仅能提供有限的支持; (3)关系紧张,并且伴有经常性的冲突,几乎没有情感交流或相互支持或者已经离异。 | (1)4分; (2)2分; (3)1分。 | 4 | ||
3 | 与家人关系 | 照护人与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 (1)和睦,来往密切; (2)基本和睦,有来往; (3)不和睦,来往少。 | (1)3分; (2)1分; (3)0分。 (夫妻二人得分为此项得分的平均值) | 3 | ||
4 | 支持系统 | (1)与家人、邻居、社区或学校往来密切,并经常性会给予帮助; (2)家人会给予支持但却居于远处;朋友和邻居能够提供部分支持;得到有限度的社区服务和学校支持; (3)亲友不会提供支持,或冲突不断,居住地位置偏僻,得不到社区服务,学校不给予支持或未成年人已经辍学。 | (1)4分; (2)2分; (3)0分。 | 4 | ||
其他事项 | 结合评估和访谈了解到的其他客观事实,尤其是与拟定干预计划相关的事项。 | |||||
总分 | ||||||
评定等级 |
备注:家庭监护评估结果的分值不能作为是否将未成年人带离家庭或采取其他惩戒措施的唯一依据,仅作为未成年关爱保护服务计划的参考依据。
A:≤59分视为高危,应立即提供危机介入及采取其他应对服务;
B:60-69视为中危;
C:≥70视为低危。
当评定等级为中危及以上时,应联系有关机构对其家庭进行干预服务。通过评估,重要的是发现未成年人及家庭需求,制定适当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干预服务计划,并通过一系列服务予以支持和改善家庭监护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