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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0455/2021-05933 发布单位: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内容分类: 其他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1-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时间: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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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威海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相关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承办单位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鉴定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法律适用、行政裁量权适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第六条 承办单位送审材料齐全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承办单位应当在2日内作出说明或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或事项;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讨论。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属于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和处理意见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意见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政策法规科、承办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批后,由承办单位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威海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自然资源和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重要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或办理上级交办而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书面记载启动事由、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申请材料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或立案呈批表,报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重大执法行为报主要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掌握的事实及来源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同时进行相应记录。行政执法部门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邀请村社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参加,并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或证人证言;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暂扣的,应制作暂扣物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九)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除不适宜音像记录的外,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构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一条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威海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前公开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开本部门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开本部门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开各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并公示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公开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市局纪检监察室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本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在政务大厅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理程序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行政征收应当公开费用收缴事项的名称、金额、标准、依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示公开的载体具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探索建立与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政务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局各科室及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各科室及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发布和更新。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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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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