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和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威司发〔2021〕40号
各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国家级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工作部,市律师协会,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和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联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和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联动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司法人员与律师违规接触交往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监督管理,严防违规干预过问司法案件、搞利益输送等司法掮客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等,制定本机制。
一、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成立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和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和联络人。(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从业限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严格遵守离任从业限制规定。
(二)开展离任谈话。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离任前,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离任工作人员进行离任谈话,当面向其宣讲并释明离任后从业限制相关规定;离任人员应当签订自觉遵守从业限制承诺书,并建档留存。
(三)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对掌握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信息要及时进行互相通报,信息共享,及时排查了解情况。
(四)严格代理、辩护资格审查。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资格,应当严格审查,对不符合代理、辩护条件的提醒纠正,对拒不纠正的,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五)如实记录填报。对违规打探案情、过问案件、非正当渠道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以及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等情形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记录、如实填报。未如实记录填报的,按照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六)强化线索移送。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离任工作人员违反从业限制规定、司法人员和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和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七)及时监督惩戒。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扎实开展联动工作,确保工作落实
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分析、研判法院、检察院离任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对通过大数据排查、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对问题线索共同甄别、会商,明确处置方式。对超过管理权限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相关职能机关处理,阻断违规从业的渠道,铲除司法掮客滋生的土壤。
附件
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和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明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锡友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士侠 威海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 兰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许德权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李文勋 威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丛淑平 威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人事处负责人;威海市司法局组织人事科、律师工作科负责人。
联络员: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刘琳琳、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人事处李雪萍、威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赵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