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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0〕169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公共服务局、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公办高中学费,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学生装费,由所在区市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市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各区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由所在区市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放开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1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教育局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威价发〔2018〕7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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