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2月2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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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各区市、开发区至少建立一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计生协会、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2.开展家庭照护指导。以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导向,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利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校、社会组织等资源,建立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通过家长学校、孕妇学校、父母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互联网+”等方式,对家长进行婴幼儿照护科学指导和技能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
3.做好婴幼儿保健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监测、预防接种和产妇健康等服务,提高家庭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能力。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4.积极推进托育机构规划建设。各区市、开发区政府要综合城乡区域特点,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5.统筹利用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 (站)、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6.推进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按要求设置母婴室 (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 (哺乳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三)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7.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发挥政府在发展托育机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开设托班,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
9.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各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等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探索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
11.规范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向机构所在地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依法向机构所在区市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申请在原经营(服务)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项目,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所在地区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加强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所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健全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和食品用药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卫生评价,及时处置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13.夯实安全责任。各类托育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托育机构要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依法保障婴幼儿权益,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大数据中心)
14.严格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和全程监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五)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
15.加强用地保障。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托育服务方面倾斜,优先保障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符合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上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17.强化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加强婴幼儿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给学业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强化卫生技术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撑。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9.强化信息支撑。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落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形成政府统筹主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认知度,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附件
威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服务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场所的消防审批。机构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负责对各类托育服务食品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爱心妈妈小屋”建设。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一、起草背景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2020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提出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文件精神,完善生育政策,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解决“幼有所育”问题,由我委牵头起草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政策规范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主要内容分三个部分。
(一)明确具体目标。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各区市、开发区至少建立一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明确五大任务。
一是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方便;开展家庭照护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做好婴幼儿保健服务,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是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制定托育机构建设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统筹利用公共设施资源,推进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是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
四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加强服务机构的卫生健康、加强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夯实机构主体安全责任,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和全程监管,依法保障婴幼儿权益,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是强化婴幼儿照护保障。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除包含国家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务,制定了五项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具体支持保障政策。包括加强用地保障,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落实优惠政策,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上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强化人才培养,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强化卫生技术指导,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强化信息支撑,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明确工作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宣传倡导,开展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我委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截止12月29日,未收到有关意见及建议。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