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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财工〔2020〕13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0〕2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11月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20〕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市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年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市级以上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分级负担:
(一)中央驻鲁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60 元。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应分配补助金额=(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
其中,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按照 2015 年 1 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各区市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由财政部参照2018 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各地无需申报。
(二)省属国有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
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60 元。
(三) 市属国有企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60 元。
第六条 各区市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事档案移交各地政府指定的单位管理;
(二)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街道和社区管理;
(三)管理服务由各地政府提供。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市国资委提供的各区市应接收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预拨年度补助资金至各区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区市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任务后,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正文、申请汇总表(附件 1-1、1-2、1-3)、申请明细表(附件 2-1、2-2、2-3)及相关材料。
申请文件正文包括本区市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本区市接收退休人员情况、本区市提供管理服务情况、申请金额,以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情况等内容。
相关材料包括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指定单位管理、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街道和社区管理、管理服务由本地区政府提供等材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各区市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填写资金审核表(附件 3-1、3-2、3-3),市财政局依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按照各区市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核定补助金额并对上年度预拨资金进行据实清算。
第四章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督促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市实际,做好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会同国资监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1日。
附件:1-1.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1-2.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1-3.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1.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2-2.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2-3.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3-1.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表
3-2.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审核表
3-3.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审核表
附件1-1
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退休人员移交前所在的中央企业一级集团公司全称 | 中央主管部门 | 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 |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合计 | |||||
附件1-2
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退休人员移交前所在的省属国有企业一级集团公司全称 | 省级主管部门 | 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 | 申请省财政补助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合计 | |||||
附件1-3
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退休人员移交前所在的市属国有企业一级集团公司全称 | 市级主管部门 | 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 | 申请市财政补助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合计 | |||||
附件2-1
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填报单位: |
序号 | 退休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年月 | 办理退休手续年月 | 移交地方管理年月 | 移交的街道或社区 | 移交的街道或社区所在区市 | 移交时所在的法人企业全称 | 中央企业一级集团公司全称 | 中央主管部门 | |
注:退休人员姓名请以中央企业一级集团公司为单位依次填写。
附件2-2
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填报单位: | ||||||||||||||
序号 | 退休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年月 | 办理退休手续年月 | 移交地方管理年月 | 移交的街道或社区 | 移交的街道或社区所在区市 | 移交时所在的法人企业全称 | 省属国有企业一级集团公司全称 | 省级主管部门 | ||
注:退休人员姓名请以省属国有企业一级集团公司为单位依次填写。
附件2-3
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
填报单位: | |||||||||||||
序号 | 退休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年月 | 办理退休手续年月 | 移交地方管理年月 | 移交的街道或社区 | 移交的街道或社区所在区市 | 移交时所在的法人企业全称 | 市属国有企业一级集团公司全称 | 市级主管部门 | |
注:退休人员姓名请以市属国有企业一级集团公司为单位依次填写。
附件3-1
中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表
附件3-2
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审核表
填报单位: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退休人员移交前所在的省属国有企业一级集团公司全称 | 省级主管部门 | 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 | 建议省财政补助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地方申报数 | 市国资委核定数 | ||||
合计 | |||||
附件3-3
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审核表
填报单位: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退休人员移交前所在的市属国有企业一级集团公司全称 | 市级主管部门 | 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 | 建议市财政补助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 |
地方申报数 | 市国资委核定数 | ||||
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