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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嫁

文章来源:中共威海市委党史研究院
时间: 2020-10-2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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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偶 旧时,境内青年男女婚配多由家长包办,通媒结亲,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代至新中国建立前,结婚年龄一般在十七八岁至二十一二岁。也有十四五岁甚至更早结婚的。故一般人家的孩子长到十三四岁,家长就要托媒提亲。也有孩子很小就提“娃娃亲”的。择偶考虑的基本条件是门当户对,品貌、年龄般配,同时也重视家风优劣和家族成员的口碑等。多是男方先遣媒人向女方提亲,女方家长亦有结亲意愿后,再请算命先生测算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属相、命相是否相冲相克,谓之“批八字”。若无冲克,才可商议缔结婚姻关系。

20 世纪 40 年代,境内传统婚俗开始发生明显变化。首先,在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废除封建包办婚姻,青年男女始有婚姻自主权。1950 年 5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后,婚姻自由得到法律保护。但在择偶的方式上,自由恋爱者少,多数仍由介绍人牵线搭桥,谓之“介绍对象”。介绍人多为当事人的朋友、同事或亲戚,多数青年择偶仍要认真考虑父母的意见,得到父母的认可。90 年代后,通过婚姻介绍所或刊登征婚广告等形式找对象的逐渐增多。

择偶的标准仍比较注重门当户对,男青年选对象以端庄、正派、漂亮为好,女青年选对象则看重人品、职业和家庭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择偶时个人条件逐渐上升为主要标准。就不同时期而言,择偶的标准还是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如新中国建立初期,境内城乡女青年多以嫁给革命军人或复员、转业军人为荣。60 年代起,农村女青年向往找“吃商品粮”的正式职工。60 年代后期至 70 年代,受政治运动中“左”的思潮影响,家庭成分则显得极为重要。农村出身好的贫下中农子女找对象较易,地富成分家庭的子女,特别是男青年找对象较困难。80 年代后,男女青年择偶比较重视对方的文化程度、职业、专业技能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条件,其侧重点因人而异。90 年代起,除上述条件外,部分人找对象更注重个性或经济条件,不太介意年龄的差距。同时,境内开始出现涉外婚姻并逐渐增多。2000 年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房价也“水涨船高”,不少女青年将“房子”“票子”“车子”作为择偶的主要条件。

订婚 正式确定婚姻关系为订婚,俗称“定亲”“搿亲”。定亲时双方要交换定亲文书,俗称“送柬”“下柬”。婚嫁是人生大事,为使双方有时间慎重定夺,旧时定亲有分两步进行的。首先是“过小帖”,也叫“换庚帖”。男方庚帖又叫“求婚帖”,上写男方生辰八字和求亲意愿,由媒人送达女方。女方同意,则回复写上女方生辰八字和表示同意“搿亲”的“允婚帖”。此为草签婚约。按习俗,此后男方一般不得再悔婚;女方则可进一步考察斟酌,如不中意,允许悔婚。换帖后,男女双方对婚约均无异议,即可择日正式下定亲书,称为“下柬”。正式定亲比较隆重,双方家庭都要设宴会亲族。男女所用柬帖分别印有龙、凤图案,谓之“龙凤帖”。男方柬帖放入柬匣内,连同定亲礼物如手镯、耳环、针线、衣料等由媒人和族中懂礼仪的男性送到女家。女家收到后,将自家柬帖放入柬匣内,并回赠笔、墨、砚台、帽子等,由来人带回男家。下柬后,定亲之礼告成,双方正式成为姻眷。分两步完成定亲的方式比较烦琐,多行于富家大户之间。一般百姓则往往简易行事,只要双方互换了庚帖,就视为“下柬”,亲事即可定下。有的甚至不用柬帖往来,只凭口头一诺,即可定亲。定亲后不得反悔。若未完婚女方夭亡,将尸体送男家安葬;男方早亡,则将女方娶回守节。

新中国成立后,以上习俗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施行而消亡。青年男女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双方感觉满意,互赠礼品即视为定亲,然后登记领取结婚证。乳山青年男女订婚前,要由介绍人陪同女方及其父母或兄嫂到男方家看住宅、陈设等情况,俗称“看家”。如女方感觉满意,男方要赠送女方一些钱和衣物,称“看家礼”,是为定亲。20 世纪 70 年代后,文登、荣成青年男女订婚,也需要举行仪式,俗称“喝(读 hǎ)面汤”。即将女方请到男方家里吃顿饭,并给女方见面礼;男方的亲友也都到场祝贺,场面热闹,饭菜丰富,最后的主食为手工擀制的面条,既细又长,以示能把男女双方的心拴在一起。90 年代末起,有的富裕家庭将定亲宴改设于宾馆或酒店。

送日子 结婚日子由男方选定,谓之“择好日”。将选定的婚嫁“好日”送至女方家以征求同意,俗称“送日子”。境内各地多在“送日子”的同时向女家送聘礼,俗称“下彩礼”“送彩礼”。旧时,富裕之家彩礼丰厚,金银首饰、钱币、布料、小麦、全猪、全羊无所不有;而贫寒人家用作彩礼的不过是一两块做衣服的布料,所以一般百姓又称下彩礼为“送衣裳面儿”。荣成称“送彩礼”为“送年猪”。一般于婚前一年或半年内,双方协商送不送年猪。送年猪,则女家必须准备嫁妆;不送年猪,女家只备被褥,不备箱柜等嫁妆。女方接受年猪后,将猪肉分送家族近支及亲戚朋友,亲朋收到肉后,把准备好的贺礼送到女家,俗称“添箱钱”。

新中国成立后,结婚为求吉利,多数人仍要找人“择好日”。也有选具有纪念意义的“好日”,如春节、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国庆节等。近年来 , 境内不少年轻人流行将“好日”定在情人节、七夕节。送彩礼多在登记之日或稍后几天。20 世纪 70 年代前,一般仍是送衣服、布料,加少量现金,或60 元、或 80 元、多者 100 ~ 200 元。80 年代后,无论城市农村,彩礼主要为现金,数百、上千乃至万元以上不等,也有送戒指、项链、耳环等金银首饰的。2000 年后,随着境内人均收入的普遍增加,城乡送彩礼现金多为 10001 元,谓之“万里挑一”。

结婚 境内俗称男子娶亲为“将媳妇”,女子出嫁叫“出门子”。“好日”前一天,荣成、乳山等地的女家要向男家送嫁妆。文登、威海卫等地则是迎娶之日嫁妆随花轿一起到男家。清乾隆《威海卫志》载:境内自古“俗朴民淳”“允称仁厚”“无索财聘之弊”,故女方配送嫁妆胜过男方婚事筹备者并不罕见,富家大户甚至配送土地、山峦等。

结婚之日,男方备官轿、彩轿各一乘,新郎乘彩轿亲自到女家迎娶,返回时新娘乘彩轿,新郎改乘官轿。上轿前,女家要为新娘开脸、上头①。上轿时新娘脚不能沾娘家的土,要由哥哥从闺房抱到轿上,谓之“抱轿”,女方两位送客的亲属及嫁妆随轿而行。男家张灯结彩、门贴喜联,沿来轿的街道贴喜字,以迎新人。娶亲轿子要在正午或稍早赶到男家。轿落门口,新娘由男家的嫂或婶扶下轿,踏过地上铺的地毯或席子,跨过放在门槛的马鞍,领进庭院,俗称“领口”“领媳妇”。在庭院行“拜天地”大礼后,新郎新娘入洞房,同饮一杯酒,俗称“吃义和盅”。新郎退出,新娘坐床(旧时要坐床 3天,名曰“坐三日”)。中午,男家摆酒席,大宴宾朋。晚上,亲戚朋友、街坊邻居都来闹洞房,俗称“看媳妇”。婚后第二天或第三天,新郎偕新娘拜谒祖庙并到本族长辈家中磕头拜,然后到叔、伯或分居的哥嫂家吃早饭,俗称“搬二日”“搬三日”“搬媳妇”。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婚礼习俗日趋文明、简便,但仍有沿袭旧俗之例。20 世纪 50 年代,迎亲由坐花轿改为坐马车,盖头、抱轿、跨鞍、坐三日、婚后告庙、拜族中长辈等习俗逐渐消失,女方嫁妆多为被褥、箱柜、椅子、凳子及梳洗用具。60 年代,迎亲一般用自行车。“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按“革命化”要求,结婚不举行仪式、不宴请亲朋。登记后,选一日子,男方把女方领进门,全家人吃碗喜面,婚礼即告成。在农村,有的新郎、新娘结婚当日即下地参加生产队集体劳动。70 年代,结婚迎亲除乘自行车外,农村也有坐拖拉机的。嫁妆有自行车、缝纫机等“大件”。

70 代末至 80 年代初,随着经济的较快发展,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境内结婚铺排之风渐兴。各县(市)政府大力倡导喜事新办,共青团、妇联都曾组织举行集体婚礼,文明简朴之风曾在报纸、广播电台大力宣传,但终难普遍推行。在一些贫困农村,结婚索要彩礼之风日甚。80 年代后,迎亲的交通工具逐步改用汽车。嫁妆多为电视机、录音机等家用电器,并在结婚前送到男家布置于新房中。90 年代起,结婚仪式日趋隆重,并呈中西结合之势。新娘传统的红妆,多改为白色婚纱。家家用鲜花装饰的轿车迎娶新娘、接送女方宾客,并全程拍摄婚礼过程。城乡许多家庭陪嫁物品从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到家具、摩托车等无所不有。2000 年后,陪送轿车、房子的亦不在少数。结婚典礼均在饭店、宾馆举行,并请婚庆公司和专职司仪操办和主持。相互攀比、大讲排场之风日盛,婚宴一般都摆几十桌,有的甚至上百桌。参加婚礼者除亲戚外,同学、战友、同事人数大增。宴后,喜主要向各位宾朋回赠“喜饼”或“抓果”、喜糖、香烟等。结婚后,新郎、新娘外出旅游度蜜月也渐成时尚。

看出息与站九 新婚三日后,新娘家人要择日到新郎家看望新娘,俗称“看出息”“望出息”,乳山称“开箱”。清乾隆《威海卫志》载,婚后第九天,新郎陪伴新娘回娘家省亲,俗称“站九”。当日即回称“站单九”,两日返回称“站双九”。荣成则有“站七回八,两头一齐发”“站七回九,两头一齐有”之俗语;乳山则于第四日回娘家“站九”,也称“瞻四喜”。

新中国成立后,多改在新婚后第二日或第三日回娘家省亲,但习俗仍称之为“站九”。站九时,女家要烙“喜饼”,文登、荣成、乳山称“媳妇饼”,环翠区要烙“抓果”,由女儿带回婆家分赠亲友、邻里。自婚宴设于宾馆、饭店起,女家要在结婚前日将“喜饼”、“媳妇饼”或“抓果”送到男家,待婚宴结束时分赠宾朋。至此,婚嫁程序结束。

消弭婚俗 招亲 俗称“招养老女婿”“招上门女婿”,也叫“倒插门”。旧时,有女无子之家为传延子嗣,继承家产、养老送终,多招女婿入赘。被招上门者多是家中兄弟众多、缺房少地、无力娶妻者。故旧时入赘常被人讥笑,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比较低下。新中国成立后,男到女家婚姻形式受到法律保护。20 世纪 80 年代后,此世俗偏见已不复存在。

抢亲 俗称“抢孝妇”。旧时,境内寡妇改嫁为封建礼教所不容。但若被人强抢成婚,则可为习俗所宽容,家族及社会亦承认其婚姻合法性。故凡寡妇再嫁,不论是本人意愿还是被人逼迫,都必须由男方夜间来抢。有的是亡夫之家族人为贪图死者财物,在寡妇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卖与他人为妻,商定日期让买者约集壮汉半夜把寡妇强行抢走。为掩人耳目,族人往往假装追赶,实则暗助抢者,将其护送出村。也有的是寡居之妇本人有再嫁之意,且已有中意之人后,暗中托人与男方商定“抢亲”日期。至期,寡妇在邻居的帮助下,让男方在夜间“抢走”。此种抢亲必须严防走漏风声,以防族人阻拦或被其他光棍、无赖半路劫走。民国 32 年(1943)4 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发出《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旧俗渐废。新中国成立后,寡妇改嫁受到法律保护,抢亲之俗遂被革除。

续亲 一种姊死妹继的婚姻形式。女子出嫁数年后亡故,有的父母将亡女年龄相近的姊妹再续嫁给男方为妻,俗称“续亲”“续闺女”。凡愿意“续闺女”的,多是因为外祖母担心年幼的外孙遭后娘虐待,同时男方家庭条件和人品较好者。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境内废除包办婚姻,续亲者渐少,但遗风犹存。至六七十年代,境内仍偶有行此俗者。

替头亲 男女定亲后,若尚未嫁娶而女方亡故,男方可与别的女人重新订婚成亲,以顶替前妻,称为“替头”。对前妻父母而言,就叫“替头闺女”。“替头”与前妻父母之间在礼仪上要保持母女关系,跟亲生闺女一样可以“走娘家”“看闺女”。过年过节,小孩要走两家姥娘。前妻父母去世,替头闺女要像亲闺女一样披麻戴孝。20 世纪 40 年代后,此俗绝迹。但旧时“替头”留下的尚健在的老亲,后来仍有照常按亲戚往来者。

童养婚 一种买卖婚姻形式。旧时,有些贫寒之家,因子女多无力抚养,或因天灾人祸,生计艰难,常以收取一定的钱、粮为代价,将几岁或十一二岁的女孩送男方家中代养,俗称“送童养媳”,也称“送童养子”。待成人后,再与男方拜堂成亲。婚礼仪式简单,俗称“圆房”。童养媳在婆家地位低下,劳务繁重,多被当成丫环、仆人使用,备受欺凌虐待。娶童养媳的男人或为大于女方十几岁、二十几岁者,或为生理或心理有缺陷者。童养媳大多命运悲惨,由此造成的悲剧颇多。20 世纪 40 年代,此俗废除。冥婚 未婚的男子死后,由父母托媒寻找一未婚亡故的女子缔结婚姻,俗称“鬼婚”,也叫“搿死亲”。结亲亦须双方家长议定,并立下婚书婚约。“成亲”之日,男家去女家坟地迎娶。焚香纸及纸扎的嫁妆,随后起出女灵加红罩衣抬到男方茔地合葬,结为冥间夫妻。此后,两家按正常姻亲来往。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此俗在境内农村仍偶有行之。

纳妾 俗称“娶小老婆”“添二房”。而为人做妾,则叫“给人做小”。旧时,有因原配妻子多年不生育,为留子嗣而纳妾,更多的是豪门富户的老爷、少爷为玩女人而纳妾。纳妾有几种形式:有通过婚姻程序纳娶的,有花钱从穷苦人家或戏班、妓院买的,也有男方主人将婢女“收房”为妾的。妾与夫君年龄多相差悬殊。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生养的孩子也受歧视。有的丈夫活着时或可得宠,丈夫去世后则倍受欺凌。平常人家把女儿送人“做小”,也往往被人瞧不起。1950 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施行,纳妾陋俗被彻底禁绝。

摘自《威海市志》第四十一编《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