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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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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6-07-0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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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规范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市烟草专卖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10月29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28号A座

    联系电话:5321818

    传    真:5321195


                   


      威海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维护烟草专卖市场良好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市区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工作。

      第三条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是市区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零售点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

      威海市市区区域包括:环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规划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金融机构存入1000元以上的烟草制品经营专项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且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并且不得与住所相连通。

      (二)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七条相邻零售点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隔距离,两个零售点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应当为20米以上。

      第八条常住居民不足200人的自然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200人以上的,每增加1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一)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厅)、客运码头候船室(厅)、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

      (二)宾馆、餐饮场所(酒店、饭店、酒楼、餐馆等)、茶馆、娱乐场所(迪厅、歌厅、酒吧、洗浴城等)、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管理,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场所,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

      (三)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和购物中心等场所内部,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四)从事综合性批发业务的综合性市场应当按照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有效摊位总数不足150个的,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150个以上的,每增加50个有效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

      (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定期集贸街,应当按照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有效摊位总数不足150个的,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150个以上的,每增加50个有效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

      (六)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内部,不足400人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400人以上的,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七)旅游风景区、海水浴场、公园、渔港、建筑工地等流动性人口变动幅度较大的区域,可参照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进行布局。

      (八)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直营店、加盟店,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第(一)至第(八)项零售点设置,可不受间隔距离的限制。

      第十条测量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时,申请人应当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同时在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制作核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本规定所称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主出入口中央,到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主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一条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失业待业人员、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或证明,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适当降低经营场所间隔距离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50%。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中心点50米范围以内的;

      (二)申请以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信息网络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场所;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或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五)被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县级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并且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零售点,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局不得以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布局标准为由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延续,或者属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最多”、“不超过”均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定与上级烟草专卖局规定不相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  月日起施行。<适用《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若干问题的规定>(威市区烟法〔2015〕3号)同时废止。



    一、制订原因及背景

        (一)原《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发布主体进行变更

        1. 为适应国家及行业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督促指导各区(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制定实施合理布局规定,根据市局(公司)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原《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威烟法[2015]14号废止,各县级局自行制定辖区内合理布局规定。

        2.按照威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5]2号)要求,市政府将终止原《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威烟法[2015]14号的执行。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4.根据威海市烟草专卖局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新的布局规定由威海市市区烟草专卖局自身发布实施。

        (二)部分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急需办证但不符合办证条件,影响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部分弱势群体生活困难,有的仅靠从事日用小商品经营维持生计,如果不符合办证条件,就不能合法从事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往往难以保障,甚至因为无证经营而面临处罚,如果相对人对此不能理解或接受,就容易产生上访等社会问题。

        (三)城市化的加快推进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近几年来,随着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规划部署深入推进,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稳步提升,新的居住小区和商业小区不断涌现,为顺应威海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烟草制品零售点服务社会功能,有必要制定《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以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文件

        本次起草《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指导意见》等。

    三、起草过程

        一是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安排部署,对本次制定工作主责部门、实施步骤、工作目标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实施,确保制定工作稳步有序,扎实推进。

        二是认真制定规定草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当前市区辖区卷烟经营、市场监管实际,职能部门形成管理规定初稿,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亲自主持,专卖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对管理规定初稿进行逐条逐项讨论,形成管理规定草案。

        三是面向社会召开听证会。管理规定草案形成后,为进一步修订完善草案,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争取支持与指导,主动邀请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零售经营者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

    四是集体讨论形成定稿。听证会结束后,法制科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就制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内容等提报审查意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审查决定,形成正式文本。

    四、制定规定的说明

        本次制定,参考市局《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规定的内容,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制定。把握的原则是适当调整零售许可申请条件,进一步优化零售点布局,主要目的是为卷烟零售客户和消费者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营造卷烟经营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制定《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举例说明如下:

        1、放宽了相邻留守点距离的限制,将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制定为两个零售点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应当为20米以上。”

        2、下调了自然村、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可办证的人口覆盖比例。

        3、对弱势群体适当放宽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

        4、取消了经营面积的限制。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特殊经营场所布局标准的说明

        此次制定《威海市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对几类特殊经营场所明确了不受零售点间隔距离限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实际、便民利民的原则。如:旅游风景区、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定期集贸街等。主要考虑其经营卷烟是供停留在该场所内的人群消费,覆盖人员范围较广,服务范围远远超出所在地区,基本上不参与卷烟零售市场的竞争。

        (二) 禁止设置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本规定第十二条细化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几种情形。

         “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场所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卫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申请以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不予发证。因为自动售货机(柜)无法禁止或限制向中小学生出售卷烟,而流动摊(点、车、棚)违反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许可条件。

        (三)本规定溯及力说明

        对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中布局标准的零售点,考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特制定了第十三条,规定“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布局标准为由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延续,或者属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外。”

    无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