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关于《威海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时间: 2016-04-15 09:30
点击次数: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民政局起草了《威海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6年5月14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

    联系电话:5897300

    传    真:5897807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威海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目标要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四条【部门、镇(街道)和村(居)职责 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的有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中介服务、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条例在鼓励社会和个人参与方面规定)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六条【养老规划 市、区(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养老服务设施设置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 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以上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第八条【养老设施用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第九条【养老设施用地和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条【养老设施拆迁  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的,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予以重建或者易地建设。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在老年人家中设立邻里养老互助点,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做好与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完善市域一体、互联共享的12349 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鼓励呼叫中心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快捷、智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乡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建国前老党员等特殊群体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城乡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别辅助对象,由计生部门认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工会认定;建国前老党员由组织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和农村幸福院。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发展,逐步由专业机构托管运营,打造具备送餐、护理、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养等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相衔接,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统筹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失能老人家庭成员培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无障碍设施改造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十八条居家养老医疗服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规划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提供优先就诊和上级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第十九条社区养老志愿服务 依托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探索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服务组织和社工要求)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设立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

    养老机构的建设应当以护理型为重点,以助养型为辅助,以居养型为补充。

     第二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重点保障城乡特困对象入住,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孤寡、高龄、精神病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以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用房及设施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安全和质量的标准、规范。(条例对养老机构用房及设施要求)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人员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条例对养老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安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养结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使养老机构与医疗、护理、康复疗养等专业机构合理布局、功能互补。

        鼓励养医融合发展,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通过自建或者合建联营方式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对符合医保定点设置条件的,人社部门应当优先将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二十八条养老服务评估 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需要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第三方机构的评估认定结论作为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需要的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认定结论作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确定入住老人护理等级的重要依据。

     申请人对评估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由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养老服务组织人员配备养老服务组织应当配备与运营规模、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经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对需要专业技术或者职业技能的岗位,鼓励从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在全市养老机构从业的养老护理员进行免费培训。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 

    第三十一条【养老服务人员权益引导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障等权益落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养老服务人员福利待遇 从事养老服务的单位和组织应当改善养老服务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对养老服务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待遇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

    第六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养老资金投入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慈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开办运营补助

    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助。

    第三十养老机构税收优惠 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第三十养老机构行政事业费优惠 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 养老机构市政公用服务费用优惠 养老机构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第三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费用减免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条例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要求)

    三十九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其他税费优惠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条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对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标准保费,市、区(市)两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养老机构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四十违反养老机构标准和服务要求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第四十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任人或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对非法养老机构采取的法律措施)

    第四十获得政府补贴的养老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享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服务单位在享受补贴后5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骗取政府补贴的法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养老服务补贴,并处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价格、公安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概念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乡特困对象,是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其中,城市“三无”人员指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人员指农村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的成员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

    (三)高龄,是指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16年    日起施行。

    我市是全省乃至全国老龄化程度非常高的少数城市之一。截至2015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64.55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比重为25.82%。为做好养老工作,我市多年来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养老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125家,建成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373处、农村幸福院376处。我市养老工作在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养老服务业发展存在用地难、融资难、运营难、用人难等现实困难,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空间;二是违法设立养老机构等问题时有发生,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定有力的解决措施。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我市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养老制度建设。因此,无论是从解决养老领域突出问题、保障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出发,还是从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开展居民养老保障地方立法。

     2016年4月,收到褚衍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反馈意见。

    1.第四条第二款部门中建议增加:“政府的老龄、残疾人工作机构”。

    2.第五条建议增加:“倡导邻里互助养老”。

    3.第七条第一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 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应当列明相关责任部门另行制定调剂办法,使该条具有现实可执行性。

    4.第七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建议同步规划农村养老设施,使该条具有现实可执行性。

    5. 第十条“同等面积”略显多余,充分保障养老服务功能的正常发挥即可。

    6.第十一条建议增加:“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人服务。”

    7.第十二条建议将“12349”隐去,原因: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要保持其稳定性,最好不要出现具体的服务标识或机关名称,比如通篇是民政部门而不是民政局,12349作为信息服务平台的具体表现形式,虽然作为威海的服务品牌,但如果出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则欠妥。

    8.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专业机构”描述不清,如何认定?如何选择?建议修改为:通过招投标、居民投票等公开透明形式选择物业、家政等企业或志愿者组织等其他社会组织。

    9.第十九条建议增加:“建立为老服务时间积分制度,志愿者或其直系亲属可凭服务积分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或公益产品”。

    10.第二十二条的“购买养老服务”应予以明确为哪些人购买养老服务?购买哪些养老服务项目?政府作为有章可循,老年人提出要求于法有据。

    11.第二十九条“鼓励从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建议修改为: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因为在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我办回复:您好,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意见内容进行研究。如意见合法可行,将予以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

    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政府的老龄、残疾人工作机构并非政府部门,不宜在部门中列举。同时,不在此处列出老龄、残疾人工作机构不影响养老工作的开展。

    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考虑到邻里互助养老推行的成效不是太好,不是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

    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本条例实施后,有关举措需要政府落实,没有必要列明具体责任部门另行制定调剂办法。

    意见4不予采纳,理由:现有表述已经表明同步规划的意思。

    意见5不予采纳,理由:同等面积有利于明确要求。

    意见6不予采纳,理由:这种表述属于鼓励性条款,但在实践中不是养老的主要方式,同时,没有配套措施的支持,将无法落实。

    意见7予以采纳。

    意见8不予采纳,理由:养老专业机构是可以明确的。

    意见9不予采纳,理由:省政府有关文件已经列明,没有必要重复。

    意见10不予采纳,理由:此处只是明确可以购买养老服务,但具体内容可以在实践中具体确定。

    意见11不予采纳,理由:国家已经取消了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