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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494431205M/2015-03696 发布单位: 水务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5-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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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4〕74号),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计征方式、收费主体、免征对象、使用管理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的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并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对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为规范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依据,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