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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健全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5〕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健全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按照“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到2015年10月底前,镇(包括涉农街道)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至少配备2至3名监管人员,专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村(居)要确定1至2名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协管员。到2015年底前,镇级监管机构至少配备1间办公用房、1间检测用房、2至3套速测仪器、1辆工作用车以及电脑、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设施设备;村(居)委会要为协管员配备1间办公用房、1台电脑,保证工作需要。
二、明确监管职责
(一)镇级监管机构工作职责:1.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2.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易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殖知识;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对种养殖过程进行督导巡查,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4.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导巡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农资经营门店落实农兽药经营告知等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市场;5.对产地农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监测,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工作;6.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7.完成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二)协管员工作职责: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信息收集上报、日常巡查、监管对象统计等任务。
三、细化监管标准
镇级监管机构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巡查1次;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生产季节至少巡查1次,每月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巡查情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至少1次。要为辖区内每个协管员设立工作档案,对协管员报送的巡查情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要上级监管部门处理的立即报告。
协管员对村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巡查1次;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生产季节每月至少巡查1次。要做好工作记录,随时关注当地病虫害发生以及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每月向镇级监管机构报送巡查情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至少2次,遇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是从源头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切实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市农业局要加强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南海新区要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业务培训。对镇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实行全员培训,每人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要达到40小时。对协管员,以镇级、县级培训为主,市级培训为辅;对镇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县级培训为主,市级培训为辅。
(三)加强经费保障。镇级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的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经费依法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对协管员实行工作补贴,县级财政按每月人均200元安排补贴资金,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绩效分档发放。
(四)加强工作考核。将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情况,纳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范围。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南海新区要强化督导考核,将监管机构建设和保障运行情况纳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制度、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