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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15-08-2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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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5-0120001

关于印发《威海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展,鼓励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我们制定了《威海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1日

 

 

威海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工作推进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威政办发〔2014〕14号)、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威财社〔2014〕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市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认定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各区市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三章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3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200人以上。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10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第九条 评估认定时间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评估认定工作适时开展。

    第十条  评估认定程序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直接向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威海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采取现场答辩、实地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发挥以评审促交流、以交流促建设的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威海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市里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专项经费,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已被评为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可直接认定为威海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孵化基地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管理,各孵化基地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各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不断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本地孵化基地进行奖补,所需资金从各区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区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应至少建设一处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八条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