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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00000435966XK/2015-03693 发布单位: 海洋发展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15-1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来源: 威海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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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通知要求,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对2013年12月25日印发的《威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威渔海字〔2013〕233号)进行了修订,改为《威海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威渔海字〔2015〕209号)已于2015年12月1日印发。现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发展水产苗种产业有哪些重要意义?

  水产苗种产业是整个水产业链条上的基础性产业、核心产业、上游产业,占据着源头地位,是整个水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其发展的成败不仅关系到水产业的大局、兴衰、渔业品牌形象,还关系到我市渔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我市的城市品牌形象,也是水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因素。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全市水产苗种生产组织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水平,加快水产苗种产业发展步伐,提高水产苗种对全市水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支撑能力,对于打造现代渔业、建立海洋强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管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行为,未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出售、转让自育水产苗种。

  二是有利于制定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掌握水产苗种生产情况,科学合理制度政策。

  三是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未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出售、转让自育水产苗种。

  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职责权限如何划分?

  2013年9月22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264号政府令),下发了《关于做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下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海渔函〔2013〕470号),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而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仍由省厅核发。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印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发、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转报、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2)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3)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水产原、良种场、遗传育种中心、引育种中心,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4)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5)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事项包括几项?

  (1)首次申请;

  (2)增加新品种;

  (3)苗种证延期;

  (4)变更苗种场位置;

  (5)变更企业法人、单位名称等。

  七、首次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证、租赁合同等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4)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评价和水质检测报告;

  (5)由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6)《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备案表》。

  按照市局领导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水产苗种生产准入关,切实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行为,2015年3月13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提供以上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申请单位场区所在区域位置图(标出周围企业单位、村庄、公路、海湾、河流、标志建筑等标志性参照物)与场区结构分布图(并标明育苗车间、饵料车间、办公场所、库房等设施)两张图纸,盖上申请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按手印。首次申请、增加品种、延期申请、变更内容等均需提供上述两项材料。

  八、增加繁育品种需提交哪些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3)由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备案表》。

  九、延期需提交哪些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十、变更苗种场位置需提交哪些材料?

  因苗种场位置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整套申请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证、租赁合同等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4)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评价和水质检测报告;

  (5)由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6)《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备案表》。

  十一、变更企业法人、单位名称等需提交哪些材料?

  因企业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法人或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工商注册、合并或出让协议等证明材料;变更法人代表的,还应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十二、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程序有哪些?办理期限多长?

  共分六步:

  第一步:申请人在市行政审批中心网站或者威海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上下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表格,按要求填写;

  第二步:申请人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上材料;

  第三步: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查核实,提出受理意见;县级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备案表(各一份,省部级水产原良种场一式两份)报市行政审批中心(15个工作日);

  第四步: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2个工作日);

  第五步: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考评(10个工作日);领导签署意见(2个工作日);窗口签发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许可证件(1个工作日)。

  第六步: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简单地说就是:提交材料,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核,市行政审批中心渔业窗口受理,市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审查考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窗口发放生产许可证件。

  一共是30个工作日。

  市行政审批中心海洋与渔业局窗口电话是0631-5897083;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场与质量监管科电话是 0631-5232382;

  十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多长?期满后怎样办理延期?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并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及原件,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续期手续。

  十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损毁、遗失后,如何补办?

  苗种生产许可证发生损毁、丢失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新证。对因丢失换发新证的,原证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十五、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收取费用?

  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

  十六、行政许可是否年审或年检?

  否

  十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能否转让、出租或出借?

  《威海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十八、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事后如何监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全市水产苗种生产组织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水平。

  重点检查:

  1.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生产;

  3.水产苗种生产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4.经营的水产新品种是否经过国家有关单位审定批准;

  5.水产苗种进出口是否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6.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九、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违法行为: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的生产水产苗种的行为

  法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是否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是否按照许可所规定的生产范围、种类进行生产。

  处罚幅度: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

  法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进口、出口的水产苗种无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处罚幅度: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经营未经审定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新品种的行为

  法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经营的水产新品种未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推广

  处罚幅度: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法定罚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1、2、3、4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情形: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违法情形: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