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
     2023年10月20日上午10:00--11:00,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科科长邹涛做客“学理论 懂政策 做明白人”微访谈栏目,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相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时间: 2023年10月20日 10:00 - 10月20日11:00
主题嘉宾: 政策改革科科长:邹涛
 
 
 
相关图片 更多>>
    相关媒体 更多>>
      相关摘要 更多>>
        背景资料 更多>>
           
          文字实录 访谈信息 正序 | 倒序 手动刷新 自动刷新:
            主持人 :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多少年? [10-20 10:00]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10-20 10:02]

            主持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地应履行什么手续?
           [10-20 10:05]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10-20 10:06]

            主持人 :  

          哪些人应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0-20 10:10]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养子女;
          (三)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服刑以及刑满释放的人员。 [10-20 10:11]

            主持人 :  

          农村土地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10-20 10:15]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0 10:16]

            主持人 :  

          农村土地承包方需履行哪些义务?
           [10-20 10:20]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承包方和土地经营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不得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破坏原有的灌溉、排涝、道路等生产设施;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20 10:21]

            主持人 :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地是否可以继承? [10-20 10:25]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地是否可以继承? [10-20 10:26]

            主持人 :  

          农村土地承包中应怎样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0-20 10:30]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上述规定。 [10-20 10:31]

            主持人 :  

          新增人口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土地?
           [10-20 10:35]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发包方依法收回的。上述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10-20 10:36]

            主持人 :  

          承包方流转土地应注意哪些问题? [10-20 10:40]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之间互换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自互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10-20 10:41]

            主持人 :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0-20 10:45]

            政策改革科科长 邹涛 :  

          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是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是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0-20 10:50]

            主持人 :  

          感谢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科科长邹涛做客本期微访谈,本次微访谈正式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如果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5228761。  [10-20 10:55]

          网友提问  
          访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