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禁止设立区域为: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禁设依据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