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③《森林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④《草原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生物多样性。”⑤《生物安全法》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纳入适用范围,在第六十条中将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具体方式。⑥《畜牧法》第一条规定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第十六条将提出共享惠益方案设置为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义务性条款。⑦《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目的,后续章节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均是以有利于保护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