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享受政策扶持: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要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对于不同的企业申报标准有一定的区别,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