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侵权维权
    2022年7月12日上午10:00-11:00,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科长隋玉强做客“学理论,懂政策,做明白人”微访谈栏目,围绕“专利、商标侵权维权”相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时间: 2022-07-12 10:00:00  -- 2022-07-12 11:00:59
主题嘉宾: 知识产权科科长:隋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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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主持人 :  

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 [07-12 10:00]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专利侵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简单说,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关键在于侵权人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或设计。 [07-12 10:02]

  主持人 :  

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承担什么责任?
 [07-12 10:05]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一是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涉嫌假冒专利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假冒专利行为予以处罚。
二是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07-12 10:08]

  主持人 :  

如何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维权? [07-12 10:12]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一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便对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
二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是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裁决。 [07-12 10:15]

  主持人 :  

如何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07-12 10:18]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今年,市市场监管局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为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搭建了便利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与威海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已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双方同意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在网上直接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今年市市场监管局已对2起行政调解案件协助当事人进行了司法确认。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需要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需要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07-12 10:20]

  主持人 :  

什么是假冒专利行为?
 [07-12 10:25]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假冒专利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情形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上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07-12 10:27]

  主持人 :  

实施假冒专利行为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有哪些?
 [07-12 10:35]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07-12 10:37]

  主持人 :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07-12 10:40]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07-12 10:42]

  主持人 :  

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哪些行政法律责任? [07-12 10:45]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07-12 10:46]

  主持人 :  

特殊标志侵权是怎么回事?
 [07-12 10:50]

  知识产权科科长 隋玉强 :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比如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标志,今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标志、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测试赛标志也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为特殊标志,将受到法律保护。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数额的行政处罚。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07-12 10:52]

  主持人 :  

感谢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科长隋玉强做客本期微访谈,本次微访谈正式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如果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5236998 [07-12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