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5月26日上午10:00-11:00,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王永胜做客“学理论,懂政策,做明白人”微访谈栏目,围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时间: 2022-05-26 10:00:00  -- 2022-05-26 11:00:59
主题嘉宾: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王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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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主持人 :  

新《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基本情况,相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05-26 10:00]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新《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新增、修改条款共17条。其中新增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建立重点用车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车载诊断远程在线监控应用、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完整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等规定;修改了压实政府及相关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严格车用燃料使用标准、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区、规范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排放目视可见黑烟、规范排放检验机构资质及联网等内容。 [05-26 10:02]

  主持人 :  

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如何?新《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对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哪些帮助? [05-26 10:10]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我市燃油机动车保有量104.1万辆,其尾气排放中含有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贡献者,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针对目前面对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新《条例》在排放检验、远程监控、执法检查、重点用车单位监管方面进一步补充细化上位法,立足实际,总结提升实践经验,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05-26 10:12]

  主持人 :  

新《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做了哪些与车主审车有关的规定?
 [05-26 10:15]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一是需要定期排放检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全省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是明确免检范围。《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纯电动机动车免于排放检验。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于排放检验,国家对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可自行选择检验机构。《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05-26 10:16]

  主持人 :  

消费者购买的新生产机动车,需要符合怎样排放标准?
 [05-26 10:20]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我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971日起,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a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自202171日起,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05-26 10:22]

  主持人 :  

车主如何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05-26 10:24]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一是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添加优质车用燃料,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二是及时检查保养,保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良好运行,坚决不驾驶黑烟车辆,定期进行环保检验,配合执法抽查,遵守法律法规。
三是坚持环保驾驶,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四是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少开私家车,绿色出行。 [05-26 10:26]

  主持人 :  

对路上发生的柴油车冒黑烟现象,新《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05-26 10:30]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一是明确不得排放黑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不得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
二是鼓励举报黑烟车。《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的机动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三是明确处罚内容。《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的罚款 [05-26 10:32]

  主持人 :  

生态环境部门时常开展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测,新《条例》中是否有相关依据?
 [05-26 10:36]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一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二是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并当场明示抽测结果。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05-26 10:40]

  主持人 :  

新《条例》提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有关内容,我市遥感监测情况如何?
 [05-26 10:45]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我市共有6套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包括5套固定式设备和1辆遥感监测车,全部投入使用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可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对机动车尾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实时检测,检测结果直接在不远处大屏幕上显示,如果显示不合格,车主应该及时维修复检。目前监测数据主要作为数据统计分析使用,为我市综合治理机动车污染和作出相关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今后待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完善后,探索用于非现场执法。 [05-26 10:46]

  主持人 :  

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哪些工作?
 [05-26 10:50]

  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 王永胜 :  

一是强化执法检查。继续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柴油车主要通道和集中停放地开展柴油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对排放超标车辆,督促车主维修复检。
二是规范定期排放检验。通过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全市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覆盖监管,不断规范检测行为,为广大车主营造公平有序的审车环境。
三是开展重点用车单位监管。从单纯管车辆排放向管车辆和重点用车单位并举,督促使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数量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责任,确保本单位使用的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05-26 10:55]

  主持人 :  

感谢威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王永胜做客本期微访谈,本次微访谈正式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如果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5815893 [05-26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