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需要定期排放检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全省机动车实施排放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是明确免检范围。《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纯电动机动车免于排放检验。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于排放检验,国家对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可自行选择检验机构。《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