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相关工作;调度通报推进餐饮业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对星级旅游饭店以外的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行业的经营场所进行安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提供燃气经营企业名单及燃气经营企业供气餐饮场所清单;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对使用燃气餐饮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属于九小场所的餐饮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督促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场所进行安装。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星级旅游饭店进行检查,督促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星级旅游饭店进行安装。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对餐饮场所燃气消防安全的检查力度,责令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场所进行整改,对违反《消防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