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民政部和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发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核心原则
★分级审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项目由民政部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项目统一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管理。
★ 清单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社会组织不得在清单范围以外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总量控制:原则上一家社会组织仅能设立1个评比项目,每5年举办1次。
二、九种禁止的情形
1.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
2.不得面向党政机关: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3.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4.不得超范围: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5.不得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6.不得层层加码: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7.不得违规发放奖金: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8.不得“借名”参与: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9.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七类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的活动
针对评比表彰内容,《办法》还明确这七类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
1.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2.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3.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4.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5.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6.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7.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四、常规活动规范开展
★ 行业交流、技术学术与标准评定、法定授权类资质信用质量评价、行业公开数据发布、各类竞赛、改革试点等常规业务要规范,不得包装为评奖、授牌、命名类活动开展。
★ 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开展文艺评奖、宣传选树及新闻媒体评奖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由科技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