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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
    • 主题分类:教育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6-06-26
    • 公开发布日期:2026-06-26
    • 发文字号:威人社发〔2026〕1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6-06-2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

    关于印发《威海市支持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威人社发〔2026〕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属技工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威海市支持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威海市总工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威海市支持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技工教育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支持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25〕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坚持以培养技术工人和技能人才为目标的办学定位,紧密对接威海市产业发展需求,适度超前布局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康养托育、纺织服装等重点领域专业,聚力打造智能制造、文旅餐饮、直播电商等特色专业群。完善全日制、非全日制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多元培养机制,支持技工院校加强与各类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给予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省技工教育优质校一次性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技工教育。发挥大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大型企业和优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多元主体组建技工教育集团(联盟)(以下简称集团〔联盟〕),明确院校、企业权责分工和资源共享机制。打破单一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分散化格局,鼓励集团(联盟)院校、企业共同招生招工,联合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聚焦院校专业优势与企业岗位需求,推动“订单班”规模扩大与精准匹配。拓展技工院校招生范围,将失业青年、农民工等有技能提升意愿的群体纳入“订单班”招生对象,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覆盖面。建立集团(联盟)内师资互聘、学生轮岗实训机制,实现教学资源、实训设备、岗位信息等共享共用,提升学生技能多样性与职业适应性。企业投资举办技工院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

    三、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编制并动态更新技工院校建设项目库,支持学校新建(改扩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设备更新等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中长期贷款、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在规划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时按规定减免地方税费。2030年年底前,依托优质技工院校建设1个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3个公共实训基地。提升技工院校数字化治理能力,鼓励技工院校加强数字化资源建设,促进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指导集团(联盟)院校联合企业共同开发模块化、项目化课程体系,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课程内容。(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四、打造高技能人才平台载体。争取获批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训基地和省级集训基地。支持依托技工院校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特色载体,给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一次性经费资助。争取省级职业训练院建设试点。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载体建设项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威海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分行)

    五、推进工学一体化人才培养。坚持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集团(联盟)内部资源共享,利用现有场地、仪器设备和技术成果,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等平台,基地所在院校应优化“订单班”学生培养方式,实现50%以上专业课时在企业车间完成,核心技能实操时长较普通班增加50%以上,推动“作品—产品—商品”有效转化。争取建设省级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师资培训基地,开展一体化教学研修培训和能力认定。争取省级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专项课题立项,加速我市工学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集团(联盟)为依托,定期举办“技能兴威”系列职业技能大赛,对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教练和单位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建设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每年举办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按照“技能兴威”市级一类竞赛项目管理。每年开展市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科研课题立项、结题工作,不断提升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设立“威海市技工教育集团(联盟)师资建设委员会”,整合各院校优势师资、技能大师、专业带头人,建立“威海技工教育师资库”,指导技工院校组织教师到企业一线实践锻炼,邀请企业选派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核心技能授课和实训指导任务。探索建立“双师型”教师认定、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实践经历和教学成效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按照上级关于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支持有条件的技工院校恢复、新建校办工厂,鼓励学校、企业共建共管“校中厂”“厂中校”。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建共管产业学院等办学机构。参与技工院校产教融合成效显著的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和相关税收政策。在集团(联盟)院校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职”试点工作,由院校、企业与学生签订三方“预就业协议”。鼓励技工院校探索推广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支持技工院校建设智能化考核平台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提高职业技能评级评价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八、拓展技工教育国际合作交流。支持技工院校服务威海企业海外发展需要,构建“校随企出”的培养模式,招收国际学生、境外短期培训生,助力推进“一带一路”技能筑梦行动。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参加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等项目,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新时代技能人才。推动集团(联盟)院校与国(境)外优质院校、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扩大师生出国(境)研修、培训、参赛及学术交流规模。对因教学、科研、竞赛等需要组团出访的集团(联盟)成员单位,主管部门在外事审批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国资委)

    九、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升级。支持技工院校发挥培训优势,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教师参与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鼓励技工教育集团(联盟)承担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岗位技能、创业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训任务。鼓励集团(联盟)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扩大规模。技工院校开展的社会培训、校企合作、自办企业等年度创收净收入,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可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凝聚高质量特色发展合力。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全面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将技工教育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继续将技工教育纳入职业教育政策支持体系。支持技师学院与高等院校开展“高职+高级工(技师)”全日制学生培养,完成规定学分课程和考核的学生,可取得相应层次学校毕业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技工就业促进计划,争取大学生技师班试点,推行“学历+技能”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将技工院校纳入教育系统荣誉体系、教科研项目、教学成果竞赛等。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劳模工匠进校园、开学第一课等宣传活动,营造关心支持技工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